無憂保資訊:近日,經過一裁兩審,山東省臨沭縣某紙箱廠訴職工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塵埃落定,某紙箱廠提出的用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款沖抵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被駁回。
2011年,張某到某紙箱廠從事裁紙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紙箱廠只給張某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未繳納工傷、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費。2013年4月1日,張某在車間工作時擠傷左手,獲得了人身意外傷害險理賠。
后經當?shù)厝松缇终J定,張某為工傷,經鑒定傷殘程度為九級。張某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紙箱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裁決某紙箱廠支付張某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6199.93元。某紙箱廠不服裁決,于2016年2月4日訴至臨沭縣法院,請求判令無須按照裁決書向張某支付106199.63元。
臨沭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人身意外傷害險屬于商業(yè)性質的人身險,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可視為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待遇。而工傷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二者屬于不同性質的保險,在法律關系、支付條件、支付主體、適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不能等同混淆。《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款的可以同時享有工傷待遇。紙箱廠未給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紙箱廠支付。
法院依法判決某紙箱廠支付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6318.33元。一審宣判后,某紙箱廠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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