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茶樓用工不簽勞動合同 被判支付雙倍工資及補償金
2017-01-14 08:00:02
無憂保


擔心被一紙合同套牢、不繳或少繳稅款及社會保險等考慮,部分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這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也無法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斎唬愃瓶嗫谄判牡牡览?,說一千...
擔心被一紙合同“套牢”、不繳或少繳稅款及社會保險等考慮,部分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這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也無法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當然,類似苦口婆心的道理,說一千道一萬,遠不如一個真實的案例更有說服力。
2012年10月,通過應聘,湘潭縣的曾某某(化名)在雨湖區(qū)一家茶樓,謀了份服務員的差事。不出意料,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茶樓僅口頭約定曾某某的月工資為1500元,另補助其每月100元的士費。
如果沒有下面的意外發(fā)生,未簽合同的弊端或許不會顯現(xiàn)。但,生活沒有如果。
2013年5月5日凌晨2時許,曾某某下晚班回家途中遭遇搶劫,被對方(已判刑)持刀砍成重傷,留下七級傷殘。
話說兩頭,曾某某受傷的第二天,茶樓方為她支付了3000元醫(yī)療費,并于同年6月底結(jié)算了她的全部工資。此后,曾某某再未回茶樓上班。
遭遇搶劫的案子開庭后,曾某某與嫌犯親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獲得1萬元賠償。但顯然,于她的傷情及產(chǎn)生的嚴重后果而言,這筆錢可謂杯水車薪,微不足道。
曾某某將維權(quán)的重點指向申請工傷待遇。不過,對于工傷,我國現(xiàn)行法律僅僅認可上下班途中,勞動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傷害,并不包括下班途中所遭遇的不可抗力與其他意外因素。
未被認定為工傷的曾某某,自然無法享受工傷相關(guān)待遇?;剡^頭來的她,最終以茶樓方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將茶樓方告上法庭。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jù)《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曾某某享有3個月的醫(yī)療期,即2013年5月5月至2013年8月5日。在此期間內(nèi),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guān)系。
也就是說,盡管曾某某受傷后,茶樓方早早給她結(jié)算了工資,但雙方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時間其實為2013年8月5日。
最終,茶樓方敗訴。敗訴的結(jié)局是,需支付曾某某雙倍工資(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4日,共5個月)7500元、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1500元、支付3個月的疾病救濟費2520元。當然,上述賠付應扣掉之前已付的3000元醫(y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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