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biāo)簽: 公積金
老公借公積金不還款成被告 法院判老婆承擔(dān)共同責(zé)任
2017-01-16 08:00:01
無憂保


11月04日訊,王某因購房所需向公積金貸款買房,后來59個月未履行還款義務(wù),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借款人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同時成為被告的人還有王某的老婆。這又是為什么?11月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該案的終審判決結(jié)果。
借款后59個月未還款
2009年8月10日,王某因購房所需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借款,雙方簽訂了蘭州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5年;按月償還借款本息;如果借款人連續(xù)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nèi)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借款人應(yīng)立即歸還所欠的借款本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約定給王某借款240000元,王某按約償還了17119.94元本金及相應(yīng)利息,之后59個月未履行還款義務(wù)。遂釀成訟訴。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為王某提供連帶保證的李某某、王某某以及王某的妻子馬某某也一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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