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資訊:近年來,清遠市兩級法院指導勞動者依法維權(quán),加大勞動法律宣傳力度,構(gòu)建和諧勞資關(guān)系。據(jù)統(tǒng)計,2014至2016上半年,我市兩級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shù)分別為817件、843件和469件。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經(jīng)濟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損失賠付方面。近日,市法院篩選出五個典型性的案例,現(xiàn)予以公布。
周末期間加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案情摘要:高某某是清遠市清城區(qū)某家具廠的員工,2014年10月11日8時10分左右,高某某在車間操作電鋸開料時,不慎被電鋸鋸傷右手,隨后被送往清遠市人民醫(yī)院治療。2014年12月8日向清遠市清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高某某屬工傷。某家具廠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高某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審判:高某某受傷當天雖然是星期六,屬于正常的休息日,但高某某確實在車間工作。原告某家具廠如對第三人高某某在事發(fā)當天的上班情況有異議,應當提供當天的考勤記錄予以證明,但原告沒有提供證明第三人不構(gòu)成工傷的證據(jù)。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敝?guī)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審據(jù)此均駁回原告清遠市清城區(qū)某家具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供相應的考勤情況記錄,證明受傷職工沒有上班,即使是星期六、日,在有其他員工上班的情況下,按照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仍應采信職工或直系親屬的陳述,認定為工作時間受傷,故第三人高某某的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發(fā)生自翻事故不算工傷
案情摘要:2014年5月14日,王某下班后駕駛電動車行至清遠市半環(huán)北路時,發(fā)生自翻事故,昏倒在地約15分鐘后經(jīng)路人報警,被120車送往清遠市人民醫(yī)院救治,診斷為:顱腦外傷。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2014年6月18日,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王某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于2014年5月14日上午8時45分左右所造成的顱腦外傷不屬于工傷,也不視同工傷。王某不服該認定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清遠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判:清遠市交通警察支隊市區(qū)大隊雖然出具了《事故認定書》,但未對事故責任予以認定;該大隊另外出具的《事故證明》反映,原告是在下班途中發(fā)生自翻的交通事故?!妒鹿收J定書》及《事故證明》均無反映該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的參與,即不存在第三方需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遂依法維持被告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王某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官說法: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該規(guī)定明確反映須存在第三方承擔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而原告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現(xiàn)有證據(jù)反映的參與者只有原告本人,在原告未舉證證明存在非本人的主要因素導致發(fā)生該交通事故的情況下,王某的本次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的規(guī)定,故維持被告作出的王某不屬于工傷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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