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相鄰關系具體包括哪些關系
2017-01-26 08:00:01
無憂保


相鄰關系的具體類型有:1、鄰地利用關系具體又包括如下幾種情形:(1)代地通行權。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沒有其他途徑可以進入自己土地,因此可以從鄰地上進行通行的權利。(2)管線鋪設關系。不動產(chǎn)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經(jīng)過他人之土地上下鋪設電纜、光纜、煤氣管道等,可以在利用相鄰之土地而進行鋪設的權利。(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權。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筑物有使用鄰地之疆界或部分土地之必要,該鄰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此即為土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之義務,易言之,鄰地所有人有請求使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權。2、用水和排水關系(1)用水關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變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從而確保下游土地權利人能夠依照習慣用水方式獲得相應之水流的利用。(2)排水關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于自然流至之水,有義務進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則有自然排水權。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人工排水,原則上無使用鄰地的權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設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鄰之不動產(chǎn)。3、妨害妨免關系所謂妨害妨免關系是指不動產(chǎn)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動產(chǎn)權利時不得給相鄰之不動產(chǎn)權利人造成不應由其忍受的妨害。4、越界關系(1)建筑物越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過邊界而占了相鄰土地,相鄰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請求權,但是可以要求其賠償或者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該占用部分的土地。(2)樹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種植樹木等其根系或者枝葉越界進入相鄰之土地內(nèi),該相鄰土地之權利人有權請求其刈除。相關法律可參考:《物權法》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chǎn)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chǎn)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chǎn)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條 不動產(chǎn)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zhì)。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chǎn)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chǎn)的安全。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chǎn)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chǎn)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chǎn)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摘自華律網(wǎng)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zhuǎn)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zhuǎn)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