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2017-01-27 08:00:01
無憂保


用人單位與高級員工之間常見的有關于股權激勵的約定,目的是為了提高人才競爭力,有的是規(guī)定高級員工在工作業(yè)績達到一定的目標時才能享受該股權激勵,有的則約定該高級員工工作每經(jīng)過特定的期限便可享受固定總數(shù)一定比例的股權作為獎勵,此種約定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委托管理約定還是勞動權利義務約定?
股權激勵實際上是屬于高級管理者的勞動報酬,應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來處理,但確定是否給付的問題上,應當根據(jù)該管理者在管理經(jīng)營用人單位過程中是否達到當時給予股權激勵的預期目標來確定是否由用人單位兌現(xiàn),此時可能會面臨舉證上的困難,但舉證的困難并非確定案件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的依據(jù),將其作為其他民事合同糾紛同樣也會存在此類問題。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給予高級員工的股票獎勵,屬用人單位自主權范疇,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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