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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有效嗎?
2017-01-28 08:00:01
無憂保


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出賣人仍未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也未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情況下,依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因此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出賣人與買受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房屋登記機關是不予辦理的。由于出賣人無法履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使買受人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法院應當向買受人釋明并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經釋明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的“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應理解為不能發(fā)生抵押物的物權變動但不影響抵押物轉讓合同的效力只對合同能否繼續(xù)履行、買受人能否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產生影響。本文轉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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