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區(qū)別
擔保期間與訴訟時效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2017-01-31 08:00:01
無憂保


擔保期間與訴訟時效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事關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jù),因而保證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無此規(guī)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朗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依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保證因合同而產(chǎn)生,因此,在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產(chǎn)生保證之債,保證之債作為債權之一種,受訴訟時效的制約。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保證既適用保證期間的規(guī)定,又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表現(xiàn)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均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二者又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保證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其效力在于消滅實體權利本身,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其效力在于消滅請求權的勝訴權。訴訟時效可依法中止、中斷或延長。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因此免責,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依擔保法解釋,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保證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整理自互聯(lián)網(wǎng) 如有侵權 請及時聯(lián)系我們進行刪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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