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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2017-01-31 08:00:01
無憂保


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提存主要包括兩種:一為擔保提存,如《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guī)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二為清償提存,如《合同法》第9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清償?shù)狡趥鶛啵瑐鶆杖藢⒑贤瑯说奈锝桓督o特定的提存部門,從而完成債務的清償,使合同消滅的制度。 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即公證處)時,提存即為成立。提存貨幣的,以現(xiàn)金、支票支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賬戶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成立后,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chǎn)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后果。此外,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岽娴姆尚Чǎ?1)提存物的所有權從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債務人移轉到債權人;(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務人移轉到債權人;(3)提存期間,提存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4)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均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nèi)已經(jīng)履行債務,相應的債務消滅;(6)債務人實施提存后,應及時通知債權人;(7)提存成立后,提存機關負有保管提存物的義務。本文章轉自網(wǎng)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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