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保險
超過保險公司定損范圍的修理費用能否得到支持
2017-02-02 08:00:01
無憂保


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補償,交通事故當中造成他人車輛損壞的,對他人修理費用的賠償應當以盡量“恢復原狀”為標準。審判當中應當依據這一標準來平衡車主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利益?! ?.保險公司的定損并不是必然的賠償依據 保險公司的定損人員具有一定機械方面的知識,具有車輛定損的經驗,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對事故車輛的定損基本上能夠滿足使車輛恢復原狀的費用需求。但保險公司畢竟不具備從事價格鑒證的相應資質,加之車輛維修具有較高專業(yè)性,且不同品牌的車輛都有不同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要求,特別是一些較為高檔的車輛,保險公司在定損時認為無需修理和更換的零部件,維修人員在修理時根據實際需要有可能認為必須更換和修理,因此在有些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可能無法滿足使車輛基本恢復原狀的費用需求。而且保險公司本身就是理賠人,基于利害關系的存在,當事人有可能認為保險公司無法客觀地評估車輛損失,因此在車主對保險公司定損有異議的情況下,各方當事人應當將事故車輛交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一定完全根據保險公司出具的理賠意見來確認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中華聯(lián)合保險公司對常隆公司報價單上列明的配件項目進行了一定的刪減和金額上的降低,因此其所出具的定損單等,僅可以作為原告車輛修理的預算性參考,而非車輛實際合理修理費用的結算依據。 2. 4S店等所做出的修理清單也不是賠償?shù)膬r格依據 4s店的維修商進行維修,并根據維修人員的建議確定了維修和更換項目,該處置行為雖然符合消費者的心理及車輛的實際情況,但4s店畢竟也不具備從事價格鑒證的相應資質,特別是該公司作為高檔車的銷售和服務商,對其品牌車輛的修理采用了較高的標準,不僅考慮到恢復車的原有狀態(tài)和性能,還考慮到在車輛各細節(jié)處做到美觀,因此其最后修理的價格也不具備價格評估的證明力和公信力,同樣只能作為確定原告合理的修車費用的參考?!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原告的修理范圍 首先扣除明顯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的修理費用。其次以“恢復原狀”作為準則,考察原告修理項目與修理方式的合理性,原告從消費者的角度考慮,要求將車完全恢復原狀,因此對細微處的磨損也要求進行更換,車輛有些隱蔽處的零配件雖然因為事故發(fā)生了一些刮傷,但是完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車輛美觀,如全部要求更換,就增加了總的維修費用,這些費用全部要求被告承擔,對被告來說有失公平。例如后蓋撐桿和密封條飾板部分,這些零部件不屬于汽車的外觀部分,雖然可能影響這一部分的美觀,但實際上不至于影響車輛整體外觀效果,也就是說即使不更換也不影響車的各項性能,原告堅持要求更換雖然也有一定理由,但這部分維修費用應當由原告與被告共同負擔。另外,原告對汽車的修理多數(shù)部位采用的是更換的方法,更換下來的零部件有些仍具有相當?shù)膬r值,這些零部件一般由維修商進行處置,因此根據行業(yè)慣例,各保險公司定損時均會計算一定的殘值,從總的修理費用當中進行扣除。 可見,如果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在修理車輛過程中發(fā)現(xiàn)修理項目和費用超出了保險公司定損范圍,應當與事故相對方及保險公司進行協(xié)商追加定損,或者選擇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宜逕行對車輛進行修復,因為已經修復的車子在現(xiàn)有的技術條件下,已經無法評估出當時的損失情況,受損方的直接處置行為,導致修車的合理費用難于確定的情況下,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費用。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