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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資對接成功后,融資方“跳單”怎么辦?
2017-02-04 08:00:01
無憂保


企業(yè)或者個人往往需要對外融資,以滿足自身資金需求,但往往囿于自身渠道、資源有限,而去求助于具有一定融資經驗或者資源渠道的居間方。由居間方利用自身資源為融資方物色并牽線投資方,然后由融投雙方就后期的投資以及匯報事宜簽訂具體的投資協議,最終,融資方按照本次融資到位的金額一定比例支付于居間方,作為居間方。常見的融資手段有債務融資、股權融資、項目融資。融資的流程可分為幾步:第一步,融資方提出融資需求(包含融資額度、融資用途以及收益分配);第二步,居間方物色或者推介融資項目;第三步居間方為融投雙方進行前期的撮合、傳達融投需求;第四步居間方對接融投雙方進行面談、協商、簽約以及落實資金。一般居間方在開展融資居間前,會與融資方簽訂一份融資居間協議或者委托融資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具體約定。居間方這邊作為對接方,通常承擔如下義務:物色滿足融資方要求的條件的投資方,核實投資方的相關資質、財力,對接投資方并協助融資方談判、簽約、落實投資款到位;融資方這邊作為融資需求人,通常承擔如下義務:支付居間人前期居間活動經費,如實向居間人介紹融資項目和融資用途以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居間方支付融資款居間費等。實務中,融資方經常會發(fā)生的跳單的行為,此處的跳單是指:融資方利用居間方提供的投資人信息,私下撇開居間方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從而規(guī)避支付居間人的居間費的一種違約行為。我們將跳單行為定義為一種違約行為,是依據相關法律以及合同約定做出的,根據合同法中關于居間合同的規(guī)定里講到,居間人是為居間事務的雙方當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并促使雙方達成交易合同并從中獲取一定的居間服務費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居間人與融資方簽訂的融資居間協議也會約定,居間人有權在促成融投雙方合作后,獲取融資方支付的居間服務費。其實,融資方之所以發(fā)生跳單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1.融資方覺得居間方在整個居間事務中,沒有起到多大作用,僅僅是提供了投資人的信息,融資事務的全部工作都是融資方自行完成的,故鑒于居間方的低廉的居間成本與其即將獲取的巨額居間費不成正比;2.融資方抱著僥幸的心理,避開居間方,私下與投資方達成合作協議,可以從中減少不少融資成本;3.居間方的居間行為嚴重影響了融投實務,融投雙方達成默契,共同避開居間人。那么作為居間方在遇到你的融資委托人故意避開你,私下與投資方達成投資協議并拒絕支付居間費的情形后,該如何是好呢?首先我們先來分析一下這種融資居間行為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及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所以,居間人在法律上是有權獲取相應的居間報酬,但是必須促成居間事務的雙方簽訂合同或者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后,由雙方自行簽訂。接下來我們再來分析一下,融資方往往拒絕支付居間人的理由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呢?歸納一下,主要有如下幾種拒付理由:第一:居間人沒有完成居間事務(即融資對接事務)包括未向融資方提供有價值的投資人或者提供的投資人最后沒有達成投資協議。這個也是居間人拒絕支付居間費的主要借口。之所以會發(fā)生此種融資方拒付的情形一般原因是居間方對融投雙方的掌控不到位以及淡化居間人在整個投融資過程中的參與作用,投融資雙方容易避開居間人,從而在后期的融投事務中更多的發(fā)揮自主性。正是由于居間人的弱勢居間以及信息不對稱等綜合原因,導致居間人未能在融投雙方接觸后,主導或者是掌控融資事務的進展。融資方為了規(guī)避一筆居間費,而投資方則為了交換更多的投資優(yōu)惠條件,雙方一拍即合,一致甩開居間人,達成攻守同盟??蓱z的居間人只得落了個為他人做嫁衣了。第二:居間人的工作量與其收益不成正比,只是提供了投資方的信息,后期的投資談判、合約簽訂、資金到位、都是融資方操辦,故不同意按照約定的報酬支付。由于居間人在整個融資事務中只做了投資人信息推薦,并沒有為后期的事務進行跟進或者提供幫助,故融資方要支付一筆可觀的居間費對其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至于居間人后期沒有參與或者協助融資事務究竟是不是其義務那就另當別論了。第三:居間人的強勢居間地位給融投雙方的后期合作產生不良影響。居間人將投資人引薦給融資方之后,融投雙方一見合拍,只想后期撇開居間人,自行就融投實務達成合作??赡苋谕峨p方顧忌到居間人可能在中間會影響到后期的融資報價、融資條件等,給融投雙方后期合作帶來不利影響,故雙方同意將居間人踢出局,以免影響后期的實務或者規(guī)避泄露商業(yè)機密或者其他融投雙方不想讓居間人參與的環(huán)節(jié)。第四:投資方達成投資協議后或者投資款到位后,又出現撤回投資或者合作毀約。這種情況下,由于融資方的融資目的沒有達到,故不愿支付居間服務費。當然這種情況我們要看后期的合作破裂或者撤回投資后的具體原因是什么?是融資方自身過錯還是投資方的過程,亦或是居間方的過錯,乃至是居間方和投資方串通騙取傭金?針對上述融資方拒付居間費或者融投雙方聯合踢居間人出局面的情形,一般實務中居間人可采取相應的措施,主張對方支付居間服務費的權利:針對上述第一種情形,居間人所要做的,只有依據居間服務合同的約定,在居間服務過程中盡量保留接洽、推薦、會談、對接過程中的相關證據,包括錄音、書面證據、郵件、電話、短信等,證明居間人履行了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的義務,這是其一。此外還要證明融投雙方達成合作或者投資款到位。結合實務,一般要提供雙方簽訂的合同,打款憑證或者是融投雙方已達成合作的外圍證據(比如:官網公告合作達成、股東變更信息等)。針對上述第二種情形,得看居間服務協議如何約定居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了,如果約定居間人僅僅完成投資人推介義務,后期由融投方自行洽談、簽約,則居間人就可獲得報酬,那么融資方不得以居間人未付出與其報酬等值的勞動為由拒付服務費;如果約定居間人不僅要推介投資人信息還要全程協助、配合融資方完成融資,那么如果居間方未按成后續(xù)協助、配合義務只是提供了投資人信息,因其未完成相關義務,但鑒于最后投融達成合作協議的前提下,綜合居間人的作用,裁定其獲得相應的服務費。但是居間人作為獲取報酬的對價義務就是居間義務(包括推介、對接、審計、調查等),所以一定要在服務過程中保留相關憑證,以免日后主張服務費或者是必要的成本費。針對上述第三種情形,也是與第二種情形相似,即往往由于融投雙方達成攻守同盟,一致對付居間方,目的就是讓居間方出局,減少融投成本。針對此,往往居間方的舉證比較困難,因為融投串通,私下合作,往往無法得知合作是否已經達成,款項是否到位等等。甚至出現融投變化合作形式:關聯人名義參與合作而不以自身名義參與合作。總之,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只能在前期居間時,加強對融資方的各方信息的掌控以及對投資方的調查等等。針對上述第四種情形,融投合作之后再次破裂。首先要看合同怎么約定服務費的支付對價條件,是以簽訂合同后支付還是款項到位后支付亦或是合作達到多長期限內支付。如果后期融投方再次合作破裂,非屬于居間人之過錯,而是由于融投雙方自身原因或者是項目自身原因的話,融資方仍須支付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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