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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不需為承包人擔責(原創(chuàng))- 沈英華律師
2017-02-05 08:00:01
無憂保


分包人不需為承包人擔責(原創(chuàng))
景德鎮(zhèn)律師 沈英華
原告Z某訴稱:第二被告B公司承包了A公司的建設工程,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第一被告H某,H某雇傭原告從事管線安裝工作,約定原告每月工資8400元,原告自備車輛月租金3000元。原告合計為H某工作四個月零六天,H某應付原告工資及租金共計47880元,但H某實際支付原告3000元,尚欠44880元未付。依照《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將工程違反規(guī)定發(fā)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盚某個人根本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B公司對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多次向H某及B公司追討欠款無果,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沈英華律師作為B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并代理B公司作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已經(jīng)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明答辯人是將工程分包給C公司,C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及工程設計、施工資質(zhì)和安全生產(chǎn)能力。H某是C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答辯人未將工程分包給H某個人。顯而易見,被答辯人依據(jù)《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起訴答辯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與法相悖,法院應當駁回被答辯人針對答辯人的起訴。
二、答辯人已將勞務費支付給了C公司,C公司也支付了H某的勞動報酬,如果被答辯人能夠證明H某確實欠其款項,應當由H某個人支付,與答辯人無關。
此后,原告不知作何考慮,已于2016年11月2日撤回了對H某及B公司的起訴。本案尚未開庭即已結(jié)案,沈英華律師依法維護了B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
【律師分析】原告起訴的目的可能是想追究B公司的連帶責任,本來對H某就不做指望,在B公司提交了相關證據(jù)以后,自感無法達到目的,所以選擇自行撤訴,尚可節(jié)省一半立案費用。
景德鎮(zhèn)律師 沈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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