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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合同糾紛律師趙婧伊:合同無效是否影響爭議解決條款?
2017-02-06 08:00:01
無憂保


《合同法》第57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認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該條款表明,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主要包括如下兒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xié)議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采取或裁或?qū)徶贫?,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二是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三是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四是法律適用條款。五是關于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條款。本文轉自網(wǎng)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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