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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中斷訴訟時效?
2017-02-06 08:00:01
無憂保


【工程建筑】如何中斷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另外,根據2008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可判斷為訴訟時效中斷: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4、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诠こ炭钋迩饭こ讨校┕て髽I(yè)應有效利用法律允許或認可的手段和方法,中斷訴訟時效,使訴訟時效處于有效范圍內,具體就工程款清欠而言,主要有如下方法: 1、 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財產保全,或在訴訟中主張抵消?! ?、向對方發(fā)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要求對方做出承諾、提供擔?;蛑Ц恫糠止こ炭??! ?、對方下落不明的,在國家級或省級報紙上刊登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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