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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guān)于自首的規(guī)定
2017-02-07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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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缸锵右扇穗m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缎谭ā分袑τ谒┦鍪聦嵉囊?guī)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司法實踐中,什么程度的供述才是“如實供述”,并不明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過了《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一條對刑法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進一步明確為: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明確地提出了“主要犯罪事實”這個條件,如供認的不是“主要犯罪事實”,則不會被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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