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案例
商事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2017-02-07 08:00:02
無憂保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間,原告慈溪市某某電子有限公司分批向被告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供應規(guī)格、型號,數量若干的LED主板等電子產品,貨值共計123965.6元;原告采用送貨上門方式交付貨物,貨到后30日內付款。之后,雙方三次就發(fā)貨數量及價款對賬確認。經確認,被告拖欠原告貨款金額合計人民幣123965.6元,經多次催討均未果。2016年8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師向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貨款人民幣1239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3295元(利息以人民幣123965.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1月10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計算)。
我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在提起訴訟之前,我方向嘉定區(qū)人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據申請凍結了被告主賬戶資金金額123965.6元,期限為12個月。庭審過程中,我方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被告采購訂單五份,采購金額合計123965.6元,證明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出貨單四份,證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貨物;對賬單三份,證明雙方就欠款金額進行對賬確認;增值稅發(fā)票及簽收憑證,證明原告開具了以被告為抬頭的增值稅發(fā)票。由于我方在庭前作了周密準備,證據上排列清晰,結構完整,被告在庭審中對證據關聯性、合法性及欠款金額并無重大分歧,愿意與原告調解,最終被告同意支付本金123965.6元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3987元,原告放棄逾期利息。
本起糾紛以我方勝訴而告終,沒有訴前大量的庭前準備工作,后期能如此快捷取得勝訴結果是不可能的。因此,當一起商事糾紛發(fā)生后,并不是當然就具備了上法院起訴的條件,如果冒然起訴,首先,證據鏈的完整性不夠,從而浪費訴訟的機會成本;其次即使打贏官司,后面判決執(zhí)行起來可能會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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