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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因給付不能而特定
2017-02-08 08:00:02
無憂保


從選擇之債的數(shù)宗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稱為選擇之債的特定。選擇之債須經(jīng)特定后,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選擇之債的特定,對于雙方當事人極為重要。選擇之債的特定有三種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選擇權而特定,三是因給付不能而特定。 因給付不能而特定 給付不能對選擇之債的影響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數(shù)個給付中發(fā)生一個給付不能,而剩余的給付仍有數(shù)個可供選擇時,選擇之債仍存在于剩余的給付之上?! ?)如果數(shù)個給付因給付不能僅存一種給付時,由于選擇權已無從行使,該選擇之債成為簡單之債?! ?)數(shù)個給付全部陷于給付不能,這時適用法律關于履行不能的規(guī)定處理。因給付不能而導致選擇之債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種情形。 本文來自網(wǎng)絡文章,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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