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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2016年年底最新- 杜凱律師
2017-02-08 08:00:02
無憂保


毒品犯罪2016年年底最新
---杜凱律師
【引言】毒品犯罪不僅嚴重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也危害著一個國家的政治穩(wěn)定和社會發(fā)展,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多年來司法實踐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識和經(jīng)驗,《量刑指導意見》對毒品犯罪進行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貫徹罪刑均衡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罰當其罪,仍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杜凱律師根據(jù)多年代理毒品案件的經(jīng)驗,對毒品含量折算、主從犯、翻供等問題進行進一步研究。
一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國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為犯罪行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 、毒品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 、《量刑指導意見》(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受雇運輸毒品的;
?。?)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shù)量引誘情形的。處理
四
、毒品犯罪案件重點問題研究
1、毒品案件毒品純度折算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新型毒品不斷出現(xiàn),有些毒品的種類、成分、形式非常復雜,如果不作含量鑒定,很難確定危害社會的程度。尤其是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有證據(jù)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者是多種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應該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鑒定,以確保定案證據(jù)的確實充分和死刑適用的準確,對于經(jīng)鑒定毒品含量極少,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鑒定,存疑無法排除的,對被告人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
2、毒品案件主從犯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發(fā)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對毒品共同犯罪的主從犯區(qū)分規(guī)定:區(qū)分主犯和從犯,應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jù)。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jù)其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fā)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梢?,認定毒品主從犯的基本標準是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即從主客觀兩方面來看,對共同故意的形成或共同行為的實施、共同結果的發(fā)生、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于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jù)其在犯罪中實際發(fā)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從犯,而不能一概認定為從犯。
3、毒品案件翻供的處理
毒品犯罪隱蔽性強,一般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類似于故意殺人、搶劫等案件中遺留作案痕跡的犯罪現(xiàn)場,取證工作有一定特殊性,且難度較大。同時,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不認罪或者翻供的現(xiàn)象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特別是在幕后起組織、指揮作用的毒品犯罪分子,由于不直接出現(xiàn)在毒品交易地點或運輸途中,到案后不認罪的情況非常普遍。為避免因犯罪分子不認罪或者翻供而導致定罪證據(jù)不足的現(xiàn)象,對犯罪分子在交易或者運輸毒品過程中及時進行抓捕,即“人贓俱獲”,對于依法有力打擊毒品犯罪十分重要。但是,即使是“人贓俱獲”的案件,犯罪分子也可能不認罪或者翻供以逃避罪責。對于被告人翻供的,既不能無視其翻供內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認為前供一律被否定,從而得出案件沒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實不清的結論。對于翻供案件,應當結合全案證據(jù)進行綜合分析,審查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內容是否可信,進而確認有罪事實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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