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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試用工辭職
2017-02-08 08:00:02
無憂保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規(guī)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技能和業(yè)務水平、戶籍關系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試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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