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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財產(chǎn)約定房屋歸另一方但沒有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不被法院認定的案例
2017-02-09 08:00:01
無憂保


夫妻婚內財產(chǎn)約定房屋歸另一方但沒有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不被法院認定的案例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應當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民事主體。本案中,與村委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302號房屋并交納購房款的是段×。曹x與段×于2011年4月15日簽訂有關婚內財產(chǎn)約定的協(xié)議書,約定302號房屋歸曹x單獨所有。在該協(xié)議書簽訂時,曹x與段×尚不對302號房屋享有物權。在未經(jīng)合同相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該協(xié)議書也不能將段×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曹x而使得曹x具有《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地位。綜上,曹x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據(jù)此,原審法院于2014年10月裁定:駁回曹x的起訴。
裁定后,曹x不服,上訴至本院,認為其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身份,故請求本院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村委會同意原審裁定。
本院認為:第一、在法律層面上,與村委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是段×。段×雖與曹x在婚內財產(chǎn)約定協(xié)議中約定302號房屋歸曹x單獨所有,但302號房屋能否取得物權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即使可以取得物權或者其他權利,根據(jù)我國物權法關于物債分離的法律原則,其與段×享有的合同債權仍為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從段×將享有的物權或其他權利讓歸曹x單獨所有而簡單推論出合同債權亦歸屬曹x。
第二,在事實層面上,段×在其于2014年5月13日書寫的聲明中明確說明:“由于本人正處于服刑期間,無法參加相關民事訴訟,特此同意由曹x全權代表本人處理與《房屋買賣合同》有關的糾紛……”從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段×并未如曹x所述,將合同權益讓與曹x,而是授權曹x代其主張,曹x之身份應為段×之委托代理人。曹x據(jù)此即以自己名義起訴,有違段×聲明中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曹x作為本案原告,在法律和事實兩個層面上,均無任何依據(jù),其起訴不應受理。鑒于原審法院已經(jīng)受理,應裁定駁回其起訴。對原審法院之裁定,本院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原標題:曹x與xx村民委員會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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