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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過錯推定原則怎樣適用?
2017-02-10 08:00:01
無憂保


在《合同法》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失”、“過錯”等概念,作為普遍性的嚴格責任的例外,仍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綜觀《合同法》分則,涉及過錯的條款可歸納為兩大類:1、因一方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yīng)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又可分為兩類:①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等無償合同中。②對因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違約方應(yīng)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運輸合同中。對于這兩種情形,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應(yīng)屬于過錯責任。 2、 因?qū)Ψ竭^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不承擔責任。這種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合同法》第302條、第311條和第425條等條文中。從這些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由于對方 過錯,造成某種損失,違約方是不承擔責任的。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將對方的過錯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證明該違約后果系對方過錯行為所致,而與自己的違約行為 無關(guān),即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轉(zhuǎn)自網(wǎng)絡(luò),如有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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