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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是偉大的判決嗎?
2017-02-11 08:00:02
無憂保


2016年4月13日,全國首例同性戀婚姻案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庭當庭駁回了原告孫文麟、胡明亮的訴訟請求,認定本案中的被告長沙市芙蓉區(qū)民政局依照《婚姻法》拒絕兩位男同性戀者的結婚登記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這份判決雖然是認定行政機關拒絕登記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意味著法院認定同性婚姻在我國是不合法的。
判決公布后,在網(wǎng)絡上再次引發(fā)了人們對同性婚姻的看法,諸多對同性婚姻持同情者紛紛發(fā)言,也將該案與去年6月26日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所判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件相類比,對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的結果裁決同性婚姻合法叫好,甚至認為這份判決誠如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所說的是“美國的勝利”,“所有的美國人都被平等相待,我們更加自由了”,這是一份偉大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份判決使得美國由此成為全球第21個認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這份判決真的能稱之為偉大的判決嗎?
人類社會把男女之間的結合稱之為婚姻的根本原因應在于人類自身的生產(chǎn)與繁衍,而不是基于性的需求。性取向是天然的,這種天然更多地表現(xiàn)為異性之戀,但這種建立在異性之間的性需求并不當然地要去排斥同性之間的性需求。薩特說,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同性之戀雖然只是少數(shù),但少數(shù)的存在,也是上帝使然,多數(shù)也理應去尊重,尊重同性戀就是尊重自然法。
尊重的方式是多種的,但把同性之戀納入婚姻是違背人類建構婚姻制度的本質(zhì)與目的的?;橐龀惺艿氖侨祟惖木d延,而唯有異性之戀才能實現(xiàn)人的自身生產(chǎn),幾千年的人類文明史,謂之婚姻的也僅僅是異性的結合。尊重少數(shù)人的性取向,尊重同性之戀是文明的要求,但將同性之間的給合納入婚姻制度的規(guī)制是對人類既有文明的挑戰(zhàn),必然會得到絕大多數(shù)人的反對。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數(shù)表決裁定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值得懷疑的。一方面,同性結合是一種天然存在,它的存在就是自然法,它的合法性是無需裁定的;另一方面,司法的使命是使用既有規(guī)則去裁判社會,而不是主動為社會去制定裁判規(guī)則,一個如此深遠的社會命題卻交與司法去裁判,讓法官去解讀,這實在是難為這些大法官們了。即使法官勉為其難的做出判決,也許這種解讀僭越了司法的權限,票決方式很難消彌人們的爭執(zhí)。在一個立場觀點明顯分裂的社會中,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這種看似公正的票決方法,很難對爭執(zhí)一錘定音,反而更容易引發(fā)矛盾的激化和社會的動蕩。
科學家指出“嘗試主動改變一個人的性取向是徒勞的”,從這個角度看,同性戀是合理的。李銀河老師也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改善中國同性戀問題的捷徑”。孫文麟、胡明亮的代理律師在代理詞中說:“即使他們能贏得今天的訴訟,但,贏得未來的,必定是我們!”
但,我想表達的是,在婚姻文明已取得人類普遍共識的情況下,為什么還要將同性的結合納入婚姻制度,取得一個婚姻的名份呢?難道只有將同性的結合納入婚姻,才意味著我們贏得了未來?
亟待人類發(fā)揮自己的智慧,構建起與婚姻制度平行的同性結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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