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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經濟補償?shù)钠鹚銜r間
2017-02-13 08:00:02
無憂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經濟補償?shù)钠鹚銜r間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钠叻N情形。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類型的經濟補償: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二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關于以上兩種類型經濟補償?shù)钠鹚銜r間問題在實踐中存在模糊的認識。對此,筆者談些個人的理解和認識,與大家討論。
一、正確理解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首先,什么是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后,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具體的解除方式包括兩種:一是協(xié)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包括《勞動合同法》第37條、38條勞動者的通知解除和單方解除;第39條、40條、41條的用人單位的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
其次,什么是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勞動合終止是法定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法定情形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該法定情況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法》第44條之內。
二、如何確定以上兩種類型經濟補償?shù)钠鹚銜r間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洕a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據(jù)此,確定經濟補償?shù)钠鹚銜r間,應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簽訂的,那么勞動合同無論是解除或是終止,經濟補償期限均從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起算。
第二種情況:勞動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簽訂的,存續(xù)到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終止的。那么經濟補償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當分別計算。
首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期限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簽訂之日。因為,在1994年勞動部頒布的《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對此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
其次,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shù)钠鹚闫谙迍t為2008年1月1日。因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較《勞動法》及以前的司法解釋新增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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