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由哪些方面構成?
2017-02-14 08:00:01
無憂保


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由哪些方面構成?
1.構成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
侵害財產權責任的構成,應當按照侵權行為法關于侵害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把握。這就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應當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的情況下,應當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
2.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特別條件
在認定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時候,除了要具備侵害財產權的基本責任構成要件以外,還必須具備特別要件。這個特別要件就是:該侵權行為所侵害的財產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紀念作品。具體要求是:
第一,侵權行為所侵害的財產不是普通的財產,須是一種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
侵害一般的財產不會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只有侵害特定的紀念物品,才有可能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的特定的紀念物品,首先應當是特定的物品。該物品特定的緣由,是就所有人而言具有特別意義。其次,這種特定物品還應當是紀念物品,對所有人而言,具有相當的紀念意義。只有這樣的特殊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才有可能成為需要承擔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
第二,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紀念物品中,須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在一般的財產中,財產不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因此侵害這樣的財產,不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特定的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中,有的會具有人格利益的因素。侵害這樣的財產,就會產生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這種人格利益因素,就是在一個特定的物品中滲進了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價值,使這個特定的物具有了不同尋常的人的意志或者人的品格,成為人的精神寄托、人格的寄托,或者人格的化身。只有這樣的財物受到損害后,才能夠給該物品的所有人造成精神損害,必須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
第三,財產所具有的這種人格利益因素來源于與其相對應的人的特定關系,雙方當事人在這一特定關系中賦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不會憑空產生,必須依據一定的人與人的關系才會產生。當人與人之間具有這種特定的關系,并且將這種關系寄托于某一種具體的紀念物品之上時,這種具體的紀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例如,初戀時情人贈送的定情物,雖然價值不大,但是在當事人之間具有不同凡響的意義,成為某種象征。這樣的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的因素。如果僅僅是所有人對自己所鐘愛的物品的深情,不會使這種物產生人格利益。例如,一個人珍藏一枚珍貴郵票,價值很高,極其珍視,視為鎮(zhèn)家之寶。被侵權行為侵害之后,所有人極為痛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任何物品都可以珍愛,如果僅僅自己珍愛,就可以視為具有人格利益因素,那么任何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人,都可以被要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人人都可以以這種理由請求對任何財產權的侵害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不僅對當事人而言無法判斷,就是對于法官來說,也提出了極為艱難的課題。這顯然不是創(chuàng)立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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