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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歲孤兒車禍身亡 保險公司為何拒賠
2017-02-15 08:00:02
無憂保


社保云訊 沈陽一20多歲小伙子因車禍身亡 對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烧厥路酵侗5?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zhengce/1988135/">保險公司卻拒不賠償 理由是小伙子父母雙亡 是孤兒 沒有近親屬 不在理賠范圍。
肇事司機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昨日 沈陽市于洪區(qū)法院發(fā)布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 判令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保險賠償費11萬元。
2013年10月28日凌晨 30多歲的吳某駕駛貨車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qū)沈新路 不慎與由西向東行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相撞。兩車均損壞 轎車司機杜先生當場死亡。經交警認定 貨車司機吳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死者杜先生20多歲 他的父母在他未成年時就相繼去世 他一直與姑姑杜女士共同生活。
肇事司機吳某與杜女士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吳某給付杜女士賠償款人民幣26萬元。
因為肇事司機吳某在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他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杀kU公司卻以事故死者是“孤兒”為由 拒絕理賠。
庭審中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 本次事故死亡方為孤兒 按照相關規(guī)定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近親屬不明 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 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為此 保險公司拒絕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死者杜先生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時相繼去世 在他父母雙亡后 其一直與其姑姑杜女士共同生活 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
法院認為 在侵權死亡賠償制度中 漠視這些近親屬之外者與死者生前形成的共同生活關系 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既有違死亡賠償金設立的目的 也難以實現(xiàn)侵權行為補償?shù)墓δ?。在原告向死者姑姑賠償后 依據(jù)保險合同之規(guī)定要求被告給付保險賠償于法有據(jù) 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 法院不予采信。
為此 法院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 給付原告吳某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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