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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別人的車發(fā)生事故 保險理賠款歸誰
2017-02-17 08:00:01
無憂保


開別人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肇事者全額支付了受損車輛的維修費。事故保險理賠款到賬后 應(yīng)該歸誰 日前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這起不當?shù)美m紛案。
2013年10月30日 烏魯木齊市民蔣戶未經(jīng)車主王賓同意 將車牌號為新 AT***0的出租車開走 車輛行駛至華凌公寓路段時 與李超駕駛的車牌號為新A5***7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 致該客車上的乘客王景生受傷。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蔣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李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王景生無責任。
事后 蔣戶支付了出租車維修費5200元及小型客車維修費88037.34元。因該出租車掛靠某出租汽車公司 保險公司將交通事故理賠款共計55331.04元支付給了出租汽車公司。
今年1月23日 出租汽車公司扣除此次事故交通肇事罰款后 將剩余的48510.84元交通事故理賠款返還給王賓。
蔣戶多次要求王賓返還理賠款 王賓以蔣戶未經(jīng)其同意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給其造成了損失為由拒絕返還。今年4月 蔣戶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 請求依法判令王賓返還48510元并賠償利息。
7月16日 法院一審判決王賓返還蔣戶理賠款 48510 元 支付利息848.93元。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 蔣戶駕駛王賓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 支付了受損車輛的維修費 即賠償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因此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應(yīng)歸蔣戶所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 應(yīng)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王賓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 未支付任何賠償費用 且根據(jù)保險的“補償性”原則 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jīng)濟利益 故王賓沒有取得保險理賠款的合法依據(jù)。在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理賠款后 王賓應(yīng)當將該筆理賠款退還給蔣戶。
王賓辯稱蔣戶未經(jīng)其同意開車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 給其造成了損失。蔣戶的主張與王賓的辯稱不是同一法律關(guān)系 因此王賓的辯稱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故法院對王賓的辯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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