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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車壓死車內(nèi)乘客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17-02-17 08:00:01
無憂保


黃明與羅海是同村的好朋友。2011年2月11日 黃明向汽車租賃公司借用一輛小型號普通客車。當晚20時 黃明駕駛該車乘搭羅海 由廣西田東縣往廣西德??h方向行駛 行至省道S210線29KM+100M處時 為避讓一輛對向駛來的重型大貨車 因制動減速不及時 小型普通客車測翻到右邊5米多深的山溝 造成該車損壞 黃明及羅海受傷 其中羅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黃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乘客羅海無事故責任。事發(fā)后 黃明主動賠償給羅海的親屬30000元。該肇事車投保交強險。羅海的親屬為失去兒子悲痛欲絕 將司機黃明、汽車租賃公司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10000元內(nèi)先予賠償 損失余額178000元由黃明、汽車租賃公司承擔。(當事人為化名)
【分歧】
坐在肇事車內(nèi)的受害人羅海 由于翻車致其死亡 因該肇事車輛參加交強險 其親屬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保險公司應否賠償?shù)膯栴} 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 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 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持第一種意見認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 財產(chǎn)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中 受害人羅海軍系乘客 因司機黃明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 且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 是保險公司要承擔保險義務的范圍 故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持第二種意見認為 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 所謂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告保險人以處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 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 簡稱“交強險”。本案受害人羅海自始至終均坐在肇事車中 應認定為“本車人員” 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范圍 故本案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第二種意見 羅海的親屬各項損失應由黃明和汽車租賃公司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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