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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車輛出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怎么辦
2017-02-17 08:00:01
無憂保


陳某駕駛租賃車輛與井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 陳某負全責。理賠時 承保該租賃車輛的保險公司以租賃車輛屬營運車輛為由 不同意賠償。近日 北京市三中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井某修理費15.2萬元的判決。
陳某駕駛的車輛系其朋友董某從某汽車租賃公司處承租的租賃車輛 該租賃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事故發(fā)生時陳某正駕駛該車去接朋友。保險公司認為汽車租賃公司在為涉案車輛投保時車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 之后又將該車輛用于出租 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 故不同意在商業(yè)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一審判決后 保險公司不服 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拒囯U理賠流程 買車險注意事項】北京市三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 營運車輛通常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的從事客運、貨運或客貨兩用的車輛;或車輛的運載是以完成商業(yè)性傳遞或交通運輸為目的。涉案車輛的租賃合同中 汽車租賃公司要求承租人不得將車輛用于營業(yè)性質的運輸;車輛被承租人租賃后 承租人及事發(fā)時的駕駛員所陳述的車輛使用用途亦系為了日常生活的出行所用 并未用于營業(yè)性質的運輸 與私人生活用車并無本質性區(qū)別。從承租人的角度 其租賃和使用車輛不是為了從事營利性的運輸 并收取運費 不符合營運車輛的基本范疇。從出租人的角度 出租人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情況下 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取租賃費用 該出租行為屬于租賃性經(jīng)營行為 與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營運行為存在明顯不同。故對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 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等未規(guī)定從事汽車租賃業(yè)務的車輛應為使用性質是營運的車輛 因此即使使用性質是非營運的車輛同樣可以用于租賃 但一般租賃合同中都會約定承租人不得將車輛用于營業(yè)性質的運輸。保險公司如果想對該類車輛在投保時予以區(qū)分 可以依據(jù)車輛的不同危險情況等細化車輛的使用性質 以便進一步對不同使用性質的車輛開展不同的保險費率等保險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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