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滑倒身亡 能否認定為工傷
2017-02-18 08:00:02
無憂保


陽谷的朱達(化名)下班后騎電動車回家 因雪天路滑不幸摔倒 回家后感覺身體不適被送往醫(yī)院 在搶救四天之后死亡。單位和家人為其申請工傷 人社局卻以其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認定。
朱達的家人不服 起訴到法院 最終東昌府區(qū)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案發(fā)>>下班途中滑倒身亡被認非工傷
近日 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人社局對朱達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這一切都源于在去年年初時 朱達在雪夜下班途中滑倒死亡被人社局認定為非工傷。
朱達是陽谷縣一家大型企業(yè)職工 在2013年1月4日凌晨1時30分左右 他下夜班騎電動車回家 因前兩天剛下過大雪 路面積雪融化后結冰 道路很難騎行。他和同事小心翼翼的騎行在結冰的路面上 因為天黑路滑 朱達一不小心軋在冰面上 導致電動車側滑 他重重的從電動車上摔了下來 頭部被摔傷。
朱達回到家之后 感覺到身體極不舒服 家人見狀趕緊撥打120將其送往醫(yī)院治療。在朱達住院第四天 也就是2013年1月8日 因搶救無效死亡。陽谷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上寫明朱達因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死亡。
朱達的家人在匆忙料理完他后事之后 突然意識到朱達所在的單位給予朱達繳納了工傷保險 而他是在下班途中發(fā)生是事故 屬于因工死亡。因此 朱達的家人和其生前所在公司分別以朱達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為由申請工傷認定。而人社局卻以朱達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為由 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庭審>>履行了注意義務 摔倒非本人主要責任
朱達的家人對于人社局的不予工傷認定并不服 進而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人社局的決定后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隨后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 朱達騎電動車摔倒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是否應出具責任認定書 朱達在事故中是否該承擔主要責任 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朱達的家人訴稱 朱達在下班途中造成了死亡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第14條第6項“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規(guī)定 應認定工傷。朱達的事發(fā)經(jīng)過系在騎電動自行車上下班途中因下雪路滑摔倒后 搶救無效死亡。發(fā)生意外的主要原因是雪后路面結冰 電動車軋在冰面上導致電動車側滑將朱達頭部摔傷。事故發(fā)生屬于意外 排除受害人的故意、酗酒、自殘或自殺等情形 因此朱達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情形 屬于因工死亡。
人社局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jù)并辯稱 朱達系自己騎自行車摔倒受傷并非第三方造成 是朱達本人操作不當造成傷害 他本人應承擔事故的責任。尤其是 朱達家人在人社局下達了補正交通事故責任書的通知的情況下 也沒有提供朱達在該事故中不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證明。
法院>>死者符合認定工傷須符合的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該條規(guī)定了工傷構成的三個條件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 非本人主要責任;第三 受交通事故傷害。
根據(jù)法院庭審 認定朱達本人在事故中已經(jīng)履行了注意義務 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責任。對此 人社局雖有異議但是并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朱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關于朱達騎電動車摔倒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成為朱達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的關鍵。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 本案中朱達所騎的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的一種。故朱達騎電動車因雪天地滑摔倒死亡屬于交通事故 其所受傷害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 應認定為工傷。被告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朱達騎電動車摔倒死亡不是工傷 作出的聊人社工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證據(jù)不足。
綜上 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依法撤銷人社局于對朱達一事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1、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yè)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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