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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下車檢修被壓死 保險公司要賠嗎
2017-02-18 08:00:02
無憂保


去年1月 鐘某駕駛一輛重型倉柵式貨車從佛山大瀝開往江門 中午時分行駛至江肇高速往江門方向某路段時 因懷疑車輛故障而停在路邊 鐘某下車后走到車底檢查 期間 貨車突然向前移動 把鐘某輾壓致死。近日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事故經交管部門處理 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駕車人”承擔此的全部責任。因為該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 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率) 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鐘某的家屬遂要求保險公司就該起事故支付賠償款。
但保險公司表示 在該起保險事故中 受害人鐘某是投保車輛的“駕駛人” 即合法駕駛員 根據保險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 駕駛員是不在責任范圍之內的 因此不予理賠。鐘某家屬于是將保險公司起訴到蓬江區(qū)法院 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庭審期間的爭議焦集中在鐘某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中的第三者
鐘某家屬認為 死者鐘某在該事故發(fā)生前是在車輛內 但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在車輛外 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 屬于事故車輛所購買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依法應予理賠。
保險公司則認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绷砀鶕稒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因此 車輛駕駛員在事故發(fā)生時無論處于車上還是車下 依法均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第三者。所以 鐘某的死亡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蓬江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死者鐘某本是涉案車上人員 但在事故發(fā)生時其在涉案車外 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 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 案中貨車已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該車輛是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鐘某死亡 如前所述 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依據系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屬于法定賠償責任 故應由保險公司對事故的損失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損失 則應由“駕車人”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50萬元)及不計免賠 因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駕車人”應賠償給原告的費用沒有超出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 被告保險公司基于商業(yè)第三者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保險公司向鐘某的家屬支付相應的交通事故賠償款39.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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