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改制解除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待遇怎么辦
2017-02-19 08:00:02
無憂保


在工作期間身體受到損害 又因車禍未能上班 后因單位改制被解除勞動關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索要工傷待遇。近日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1980年4月被告邢某某到陜縣杜家溝鋁礦從事風鉆工作 1985年以后從事鋁礬土熟料煅燒工作 1990年至1994年在礦山從事勤雜工作 1994年被告因車禍未再上班。2010年6月12日申請人到三門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查 確定為鋁塵肺一期。2010年7月22日被澠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2010年12月18日被三門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 原告于2009年接管杜家溝鋁礦 2010年6月因單位改制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原、被告發(fā)生糾紛后 被告邢某某向澠池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要求原告煅燒廠支付其相關的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支付從2010年6月以來的停工留薪工資。2012年12月19日澠池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澠勞人仲案字(2012)49號裁決書 裁決煅燒廠支付邢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732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0920元 兩項共計101652元。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澠池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邢某某系原告煅燒廠的職工 在煅燒廠工作期間身體受損 所受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七級傷殘 依法應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于法有據(jù) 應予支持。原告在法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之日內 未申請重新鑒定 故三門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書面結論應具備法律效力。其主張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足 不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規(guī)定 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逗幽鲜」kU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工傷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 標準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七級12個月 由于申請人是職業(yè)病引發(fā)的工傷 在此基礎上增發(fā)百分之三十;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七級36個月。本案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合同 原告煅燒廠應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每月1970元標準支付被告邢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7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092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 法院判決一、原告河南省澠池鋁礬土煅燒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邢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732元;二、原告河南省澠池鋁礬土煅燒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邢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092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 由原告河南省澠池鋁礬土煅燒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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