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員工下班后猝死 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2017-02-19 08:00:02
無憂保


春節(jié)前 某公司試用期員工吳某下班后猝死。死者家屬認為 該公司的工作環(huán)境和勞動強度導致吳某死亡 吳某應享受工傷待遇;公司卻認為 吳某尚在試用期 其下班后死亡不屬于工傷。
2月10日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法院法官稱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但下班后死亡很難認定工傷。
事件回放
試用員工下班后猝死
今年43歲的吳某 2013年10月底經人介紹到某公司上班 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口頭約定試用期三個月。
2014年1月13日早上 吳某下夜班回家。
當日22時許 在朋友家看電視的吳某感到胸悶、惡心 隨后昏迷不醒。
朋友當即撥打120 救護車趕到時 吳某已停止呼吸。
吳某的家人趕到現(xiàn)場時 民警在做筆錄。
“我大哥身體一直很強壯 在某公司上班后他多次說自己胸悶?!眳悄车拿妹谜J為 某公司的工作環(huán)境和高強度勞動導致吳某猝死 吳某應享受工傷待遇。
1月14日 吳某的家人和警方來到某公司
。公司稱 吳某尚在試用期 雙方未正式確立勞動關系 其下班后死亡 不屬于工傷。
法官說法
試用期屬勞動合同期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沈紅霞認為 用工單位是否擔責 應厘清兩個法律關系吳某和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和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
本案中 盡管吳某上班只有三個月 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選擇的考察期。試用期內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確立了勞動關系 勞動者已是用人單位的職工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
具有合法的勞動關系 發(fā)生工傷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可以向公司請求工傷待遇。吳某是否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呢
2013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因工外出期間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等。該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視同工傷。
按照上述規(guī)定 吳某的死亡并非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 而是下班后 且在朋友家 因此 很難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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