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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車司乘人員受傷 掛車保險公司能否賠付
2017-02-19 08:00:02
無憂保


保險公司日常對主掛車理賠過程中 經常遇到以下問題主掛車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主車司乘人員受傷 其他車輛責任方賠償后 掛車保險公司是否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項下對主車司乘人員賠付 日前 人保財險重慶涪陵分公司的一起訴訟案件可以為以后主掛車理賠提供一定的參考。
保險案例簡介
渝BA××××牽引車-渝B××××掛車在人保財險涪陵分公司所轄武隆支公司投保 牽引車與掛車均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2009年6月15日 該主掛車在嚴重超載的情況下行駛到福建省福鼎市境內與第三者車輛閩A×××××牽引車-閩A××××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渝BA××××牽引車上無償搭乘人員鄧某某嚴重受傷 住院醫(yī)療費十余萬元 出院后被評為一級傷殘。后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 渝BA××××牽引車-渝B××××掛車駕駛員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閩A×××××牽引車-閩A××××掛車駕駛員陳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對傷者訴求各方無法達成一致 2010年3月10日 傷員鄧某某起訴到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要求各肇事車輛所有人及閩A×××××牽引車-閩A××××掛車的承保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近150萬元。后該案一審判決后二審法院裁定發(fā)回重審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決定2012年8月24日再審開庭 再審期間 渝BA××××牽引車-渝B××××掛車所有人重慶××公路運輸公司申請追加其保險人即人保財險武隆支公司為共同被告。
案件審理情況及保險公司抗辯意見
渝BA××××牽引車-渝B××××掛車所有人重慶××公路運輸公司申請追加其保險人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牽引車和掛車均在保險人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原告鄧某某屬渝BA××××牽引車上乘坐人員 渝B××××掛車的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應對牽引車上乘坐人員進行賠付 即主掛車應該在保險理賠中互為三者 故追加保險人人保財險武隆支公司為共同被告。針對本案原告鄧某某及被保險人重慶××公路運輸公司的主掛車保險公司應該互為三者賠償的主張 2012年8月24日 保險公司在再審開庭時提出了如下抗辯意見
1.從生活常識上及車輛管理相關規(guī)定上看 主車掛車為同一輛車。首先 物理學上 主車掛車為同一動力牽引 在公安部汽車分類上據此將其劃分為一種單一的車輛 即對外為一輛車 而非兩輛車;其次 掛車無動力牽引 相當于主車拉的一個集裝箱或貨物 從交通運輸部多次出臺的促進甩掛運輸發(fā)展的文件中也對此予以明確;再次 在我國之所以主車掛車都要投保交強險 是因為此類車輛往往運輸重型貨物 一旦發(fā)生事故導致車主傾家蕩產 不利于主掛車發(fā)展 為此交通運輸部多次出臺促進甩掛運輸發(fā)展的文件。保監(jiān)會也對全國各保險公司三令五申 明確要求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掛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同時 牽引車掛車往往可能臨時搭配運輸 保監(jiān)會要求雙車投保 以此加大被保險車輛對車輛之外的第三人的賠付力度。
2.從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上看 法律法規(guī)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 合同對此也有明確約定。首先 從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上看 事故認定書明確“當事人鄧某某系渝BA××××牽引車-渝B××××掛車車上成員” 而不是渝BA××××牽引車-渝B××××掛車之外的第三人;其次 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監(jiān)會交強險合同條款上規(guī)定 交強險的賠付對象明確將被保險人、車上人員排除在外 只有車輛之外的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車下的人員才屬于交強險賠付的對象;再次 從保險公司與重慶××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保險合同約定上來看 雙方合同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屬于責任免除;同時合同第十二條明確說明“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視為一體”。即連接使用時為一輛車 共同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而不能互為三者。
3.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履行充分 合同免責條款合法有效。首先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的格式合同是保監(jiān)會統(tǒng)一發(fā)布或統(tǒng)一備案審批的 并非是保險公司單方制定;其次 保險人作為國有大型保險公司 投保程序規(guī)范 說明義務提示到位 在條款中對免除責任的部分作出了足以引起被保險人注意提示;再次 保險合同條款無理解上的爭議 對條款及用語也沒有兩種以上的理解。
法院判決情況及理由
經法院審理 核定原告鄧某某除醫(yī)療費外損失共計77萬余元。2012年11月12日 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 由閩A×××××牽引車-閩A××××掛車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2萬元后 剩余55萬余元按照下列比例承擔閩A×××××牽引車-閩A××××掛車承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30%約16萬余元;由渝BA××××牽引車-渝B××××掛車所有人重慶××公路運輸公司承擔40%約22萬余元;原告因屬于渝BA××××牽引車-渝B××××掛車上無償搭乘人員 自己承擔30%約16萬余元;駁回重慶××公路運輸公司要求渝B××××掛車承保公司即人保財險武隆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及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渝B××××掛車承保公司不承擔鄧某某損失賠償責任的理由是 “渝BA××××牽引車-渝B××××掛車是只有一動力車的車輛 且依據保險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 因此 原告鄧某某屬于渝BA××××牽引車-渝B××××掛車的車上人員 作為保險人的人保財險武隆支公司不應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 被告重慶××公路運輸公司主張保險人應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 不予采信?!?
評析
拖掛車運輸是中國公路交通貨運的主力軍 每天都有大量的保險事故發(fā)生 各種各樣的保險事故類型對保險理賠工作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對于本案 從判決結果來看 法院沒有認可掛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對主車上人員損失的賠償 即法院認為主掛車損失時不能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互為三者賠償 而只能在連接使用時作為一個整體接受其他第三者的賠付或對其他第三者進行賠付 這是法院對車輛知識、保險合同約定、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政策總體考量后的結果。這起案件的處理結果 為保險公司以后的理賠工作作出了更為明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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