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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主無證駕駛出事故 保險公司要賠交強險嗎
2017-02-20 08:00:01
無憂保


摩托車車主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 傷者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遭拒后 訴至法院獲支持。12月6日上午 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進行了當庭宣判 判決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王成文62002.44元。
【保險案例】2012年11月6日22時45分許 被告肖立民駕駛二輪摩托車由于都縣城火車站方向往楂林工業(yè)園方向行駛 途經福麒山莊路段時 與相對方向原告駕駛逆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 造成原、被告不同程度受傷 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 原告被立即送往于都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 花費醫(yī)療費15399.78元。
2012年11月29日 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原告王成文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肖立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肖立民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其所有 該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期間從2012年5月9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經江西濟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原告王成文因車禍外傷致顱腦損傷 構成十級傷殘。
訴訟中 原告王成文與被告肖立民已就原告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達成協(xié)議 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在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2100元 訴訟費、鑒定費由原告承擔”。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以被告肖立民無證駕駛為由 拒絕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起交通事故經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場勘查 認定原告王成文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肖立民負事故次要責任 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應予以采信。被告所有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 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肖立民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又因原告王成文與被告肖立民已就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達成協(xié)議 故被告肖立民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經核算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損失、傷殘損失等合計人民幣68212.22元 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在交強險的醫(yī)療項下賠償10000元、傷殘項下賠償52002.44元。據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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