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繳費年限的保險合同 繳費期到底該怎么算
2017-02-20 08:00:01
無憂保


給剛出生的小孩買了一份保險 業(yè)務員說繳費期為15年;繳了15年后 保險公司卻讓投保人再續(xù)繳3年 說按照要求必須續(xù)交??赏侗H朔檎麄€保險合同 也不見繳費年限的約定。沒有繳費年限的保險合同 繳費期到底該怎么算
繳完15年保費
保險公司說還要再繳3年
“明明去年就已經(jīng)把保費繳完了 可是保險公司卻讓再繳3年保費 憑什么呢 ”蔡甸區(qū)的李先生來電投訴。
李先生介紹 1998年 孩子剛出生時 一位王姓業(yè)務員向妻子黃女士介紹了一款保險 每年繳費599元 繳費期限為15年 等到孩子18歲上大學 就可在18歲到21歲期間 每年領1000元的教育金 等到22歲創(chuàng)業(yè)、25歲結婚、60歲養(yǎng)老分別可以領4700元、5700元和5萬元的保險金。黃女士被說動 當即買了這款保險。
去年10月份 黃女士繳了最后一期保費 保險公司卻給她一張單子 讓她繼續(xù)繳3年保費 直到孩子滿18周歲。之后 才能領取保險金。
合同無繳費期限存重大疏漏
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
記者看到這張保險單 繳費年限顯示為年繳 生存金開始領取的時間為2016年10月1日 翻完整個保險合同 確實沒有明確的繳費期限。記者致電客服 對方回答說 公司電腦系統(tǒng)顯示這款保險需要繳費18年 業(yè)務員介紹不準確或者保險合同不明確的 以系統(tǒng)顯示為準。
湖北楚盾律師事務所胡錦鵬律師認為 該保險合同存在重大疏漏 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 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繳費18年 應該由保險公司來舉證。
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本案中 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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