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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不符并非無證駕駛 保險公司應理賠
2017-02-21 08:00:01
無憂保


在保險期間內 2007年9月19日 綠品公司駕駛員朱剛建在行使公司職務中駕駛蘇E52843普通客車與蘇EC475學轎車相撞 致二車受損 蘇EC475學轎車上乘員陸某當場死亡 瞿某等兩車其他乘員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 平安財險蘇州分公司根據(2008)熟少民初字第0012號及(2009)蘇中少民終字第0036號民事判決 支付了死者陸某的親屬4.5萬元;根據(2010)熟民初字第0034號民事判決 支付了傷者瞿某1萬元。
在(2008)熟少民初字第0012號案件審理過程中 綠品公司向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判令交警部門確認綠品公司的蘇E52843車輛類型為小型車輛 并將行駛證記載的車輛類型變更為“小型載客”。滄浪法院(2008)滄行初字第24號行政判決 判決駁回綠品公司的訴訟請求。綠品公司不服 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蘇中行終字第61號行政判決 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兩審法院在判決中均認定以下事實綠品公司所屬車輛蘇E52843 原登記車主為衛(wèi)某 注冊登記時間為2004年6月16日 依照當時有效的同年1月19日發(fā)布的《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 車輛類型登記為“中型普通客車”。同年11月17日 新發(fā)布的《機動車產品公告》已經將蘇E52843車輛的類型由“中型普通客車”調整為“小型載客汽車”。同年12月 綠品公司購得該車輛 并于同年12月14日至車輛管理所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xù) 變更了車主姓名 但機動車行駛證中車輛類型仍登記為“中型普通客車”。滄浪法院認為 因綠品公司所屬蘇E52843車輛非新注冊車輛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guī)范》 變更登記的內容沒有涉及變更車輛類型事項的相關條款 故綠品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蘇州中院終審認為 《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是消費者向國家法定車輛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的依據。車輛管理所2004年6月16日對該車注冊登記時 將蘇E52843車認定為“中型普通客車”符合相關規(guī)定。同年11月17日的《機動車產品公告》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不能以此重新認定6月16日注冊登記的蘇E52843車輛為小型載客汽車 故綠品公司申請對6月16日已注冊登記的車輛變更車型登記無相應依據。
原告平安財險蘇州分公司訴至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認為被告綠品公司的駕駛員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 原告在賠付相關費用后 有權向被告追償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5.5萬元。被告認為證照不符并非無證駕駛。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駕駛員朱剛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是否未取得駕駛資格 即涉案車輛是中型車還是小型車。
1、綠品公司所屬蘇E52843車輛是否屬小型載客汽車。通過已經生效的(2008)滄行初字第24號行政判決書、(2008)蘇中行終字第61號行政判決書的認定事實及裁判結論可知 綠品公司所屬蘇E52843車輛于2007年9月19日交通事故發(fā)生時 其實質上已屬小型載客汽車 其未能由中型普通客車變更為小型載客汽車的主要原因是 新發(fā)布的部門規(guī)章 即2004年11月17日《機動車產品公告》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行政機關車輛管理所法定權限無相應變更事由(變更登記事項僅限于為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駕、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等相關數據) 而非其不具備小型載客汽車的認定要件。
2、從個案上看 駕駛員朱剛建持C1照駕駛蘇E52843車輛是否增加了行車風險?!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等四種情形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 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有前款四種情形之一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 未取得駕駛資格 主要是指沒有考取駕駛資格 以及駕駛人實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第二十二條實質上是關于交強險除外責任的規(guī)定 其法理基礎是因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 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機動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 此時責任風險可以被有效地預測和控制;但當非正常行駛時 如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等 責任風險則無法被有效地預測和控制 保險公司也不應當按正常情況承保責任風險 產生的事故責任應當由駕駛人(或者其所屬單位)負責。該規(guī)定的最終目的意在督促被保險人積極地履行注意義務 降低潛在的行車風險 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保障交通安全。本案中 綠品公司所屬蘇E52843車輛其實質上屬小型載客汽車 朱剛建持C1證照駕駛該車未增加行車風險 其風險可以有效地預測和控制。
3、就個案上看 將朱剛建行為定性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車輛”是否顯失公平。若本案綠品公司所屬蘇E52843車輛或者與其型號相同的車輛于2004年11月17日《機動車產品公告》發(fā)布之后申請注冊登記 則為小型載客汽車 駕駛員朱剛建持C1照駕駛則為證照相符 具備駕駛資格。本案中 若因為蘇E52843車輛系于2004年11月17日之前注冊登記而無法變更車輛類型登記 將朱剛建行為定性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車輛” 就個案而言顯失公平。
綜上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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