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款執(zhí)行不了,可找社?;鹣刃兄Ц?/h1>
2017-02-22 08:00:01
無憂保
發(fā)生工傷后,勞動局和法院已判決,但單位已破產,賠償款執(zhí)行不了,應如何辦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開始實施,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開始全面推行,那在實踐中先行支付應如何操作 佛山萬林律師所根據(jù)其代理的案件予以匯總說明。
【基本案情】
2014年02月20日,孫某騎自行車下班途中與羅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孫某負次要責任,摩托車無保險。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孫某與羅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
后孫某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認定為工傷,評為五級傷殘,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孫某受傷前工資1809元每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做了裁決。
【仲裁裁決】
1、停工留薪工資:1809×8個月=14472元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18×18個月=45324元
3、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518×10個月25180元
4、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2518×50個月125900元
【強制執(zhí)行】
裁決生效后,孫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孫某所在的公司已破產,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法院向孫某下了中止執(zhí)行的裁定書。
【先行支付】
中止執(zhí)行后,孫某立即向公司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先行支付,社保局審核后,向孫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18×18個月=45324元和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518×10個月25180元。
【先行支付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ㄒ唬┯萌藛挝槐灰婪ǖ蹁N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ǘ┯萌藛挝痪芙^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ㄈ┮婪ń浿俨谩⒃V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zhí)行文書的;
?。ㄋ模┞毠ふJ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萬林簡介】佛山萬林律師所專注于處理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和勞動爭議,致力于打造專業(yè)、服務好、口碑好、值得信賴的律師品牌。地址:佛山市禪城區(qū)祖廟路1號富榮大廈十樓1003室(佛山市中醫(yī)院隔壁,旋宮酒店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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