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實習期間發(fā)生工傷如何維權
2017-02-22 08:00:01
無憂保


近期在工作時經(jīng)常接到一些關于在校學生實習期間發(fā)生傷害事故可否申報工傷的咨詢電話。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當下司法實踐中多數(shù)采取不認定工傷的做法。筆者也贊同這種做法。因為我國法律尚未明確將實習生規(guī)定為“工傷賠償主體”,且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在實習工作中受傷的,也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具體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在校學生在實習期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隨著新《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的施行,勞動部于1996年10月1日頒布的《試行辦法》已然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繼承之前《試行辦法》中關于實習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工傷認定及處理的規(guī)定。這種立法上的重大變化,充分說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于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地他們在實習期間所遭受的傷害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笨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者及勞動就業(yè)保障范圍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而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勞動者”定義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實習的本質只是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并不會因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學生不能算作我國《勞動法》上規(guī)定的勞動者。那學生在實習期間發(fā)生工傷如何維權呢 可以按照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該類案件一般定義為人身損害類案件,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向實習單位索要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等一系列賠償。但該類案件會有責任劃分的問題,具體看實習生自己本身有無違規(guī)操作或者重大過失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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