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一62歲農民工上班過程中突感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工傷案
2017-02-23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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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歲農民務工病亡誰來賠 法院認定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15-11-06 人民法院報 作者:曹 俊 林木
農民工徐某上班過程中突感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用工單位認為徐某已超過60周歲,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不應認定為工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原告如皋市永太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2000年3月,49歲的徐某進入永太公司擔任車間清砂工。2011年6月,徐某因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永太公司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將原繳納的社保轉為農保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但徐某此后仍在永太公司工作。
2013年3月14日,徐某在上班過程中突感不適,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如皋市人社局根據(jù)其家屬的申請,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
另查明,徐某沒有享受城鎮(zhèn)企業(yè)退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一審庭審中,原告永太公司辯稱,雖然徐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仍在公司做事,但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徐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徐某突發(fā)疾病身亡時雖超過60周歲,與永太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但雙方具有事實勞動關系,且徐某沒有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仍屬于社會保障范疇。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永太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書,并重新認定徐某不屬工傷的訴訟請求。
永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農民工工作上限年齡無明確規(guī)定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吳云霞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痹摯饛兔鞔_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是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吳云霞說,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對農民工工作上限年齡尚無規(guī)定,按照“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允許”的規(guī)則,結合國家當前對農民工的相關政策要求,該案中徐某系務工農民,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且與永太公司形成了新的事實勞動關系,永太公司作為徐某的用人單位,不能因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免除理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永太公司認為徐某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對象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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