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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生死戰(zhàn)”,員工受傷公司亦然要賠償
2017-02-23 08:00:01
無憂保


張某入職一家企業(yè)時,公司為節(jié)省開支而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為了逃避由于工傷帶來的責任,強行要求與張某簽訂“生死狀”,明確其對工傷概不負責,一切后果都由張某自行承擔。否則,便拒絕錄用?! 榱四塬@得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當時張某不得不答應。豈料,天有不測風云,兩個月后張某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后,張某不僅花去4萬多元醫(yī)療費用,還落下七級傷殘。張某曾要求公司給予一定補助,但公司以已約定在先為由拒絕。無奈,張某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最好,張某通過他人介紹找到了本所魏憲合律師,并與本律所建立了委托關(guān)系。 經(jīng)過律師的不懈努力,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公司與張某所簽“生死狀”合同無效,公司應當為張某的工傷“買單”?! ∥郝蓭熃庾x:首先,張某的情形構(gòu)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的情形完全與之符合。 其次,張某與公司的“生死狀”無效。一方面,公司利用張某想獲得該份工作,而強行與張某簽訂“生死狀”,張某明知對自己不利卻又不得不接受,當屬脅迫。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奔慈魏螁挝痪哂袨閱T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公司為一己之私而拒不履行,明顯違反了該強制性規(guī)定。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以脅迫手段簽訂的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從上述分析可知,本案明顯具備了該規(guī)定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也指出,“工傷概不負責”的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薄 ∽詈螅颈仨毘袚r償責任?!豆kU條例》第62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奔磸埬撑c公司就工傷問題雖已約定在先,但公司同樣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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