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承擔
幕后發(fā)包方該不該承擔受害勞動者的賠償
2017-02-24 08:00:01
無憂保


案情簡介傷者李X江系重慶市武隆縣人,李 X江于2012年8月7日上午受包工頭韓X雇請到貴州省道真縣洛龍鎮(zhèn)X村大烤煙房工地抬水泥預制板。李X江到工地后,韓X稱運輸水泥預制板的渝 BM6951號貨車在道真縣洛龍鎮(zhèn)鷹咀村公路上淪陷了,需要李X江等工人去轉運一下該水泥預制板,于是李X江等人按照包工頭韓X的安排就去把車上的水泥預制板從淪陷的車上抬到另外一輛車上,由于鋪設在車上的跳板滑動不穩(wěn)定,導致李X江在抬的過程中不慎從跳板上摔倒在地上,造成李X江頭皮大面積裂傷、頸椎脊髓嚴重受損,流血不止,傷者四處借債自行墊付了10多萬元醫(yī)療費,在治療長達近一年的時間后經遵義市醫(yī)學院司法鑒定,李X江的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需終身護理。事后得知該縣烤煙房工程全部是由各個村委直接與包工頭簽訂施工合同,而資金來源、烤房設計、驗收等全部是由X煙草公司負責。由于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賠償意見。李X江委托了律師承辦此案,律師于是收集好相關證據向道真縣法院提出訴訟。辦案思路及心得本案如果按一般思路只看表面的工程發(fā)包方進行訴訟明顯對傷者不利,因為村委會并無實際財產,包工頭也無實力承擔如此巨大的賠償金額,那么賠償判決將只會成為一紙空文。如何才能讓幕后的發(fā)包方煙草公司承擔應有的責任 律師按國家招投標法、建筑法角度出發(fā),認為村委會并不是真正發(fā)包方,發(fā)包合同是無效的,煙草公司才是真正的業(yè)主方,煙草公司屬于違法發(fā)包,對于違法工程承包合同不予認可,應由真正享有實體權利義務的X煙草公司作為賠償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賠償金額按照重慶的標準計算遠遠高于貴州的標準,于是按照重慶的標準起訴,最終律師的這些觀點都得到一審、二審法院的采納,完全支持了傷者的賠償請求,從而有利地維護了傷者李X江的合法權益。裁判結果該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道民初字第377號民事判決,判決第一包工頭黃X康賠償李X江各項損失782894.14元,道真煙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煙草公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后經遵義市中經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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