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傷律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間問題
2017-02-24 08:00:01
無憂保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間問題
【基本案情】
原告劉XX之父劉X兵系第三人中國XXXX有限責任公司的下屬企業(yè)深航金鵬時代工地的工人,2012年8月7日19點20分左右,劉X兵受姚X強的指派跟姚X強一起送車,姚X強駕駛農(nóng)用三輪車用鋼絲繩牽引劉X兵駕駛的農(nóng)用三輪車沿鄭開大道與223省道交叉口處右轉(zhuǎn)彎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劉X兵當場死亡。2012年8月20日,鄭州市中牟大隊出具了公交認字(2012)第003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兵未導致本次事故過錯,無事故責任”。8月21日,中牟縣公安局作出牟公鑒通字(2012)1087號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該結(jié)論為“劉X兵系受外來暴力作用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3月25日,原告到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2013年5月2日,鄭州市仲裁委作出鄭勞人仲案字(2013)0234號裁決,確認原告劉XX之父劉X兵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7日與中國XXXX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后中國XXXX有限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3年7月15日,(2013)金民一初字第176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原告劉XX之父劉X兵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7日與中國XXXX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中國XXXX有限公司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2013)鄭民一終字第1442號判決維持原審判決。2014年1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生效證明;2014年2月21日,原告劉XX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作出豫人社工傷不受(2014)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原告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豫人社工傷不受(2014)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5目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被告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豫人社工傷不受(2014)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二、判令被告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對原告劉XX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案件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起算問題
【鄒超律師評析】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一年內(nèi),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逼渲忻鞔_第(五)項情形:“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本案工傷認定申請期限應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012年8月7日)開始計算。從2013年3月25日被上訴人一方申請勞動關(guān)系仲裁開始至2014年1月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勞動關(guān)系仲裁民事訴訟判決生效證明止,此期間不應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故被上訴人劉XX2014年2月21日向省人社廳申請工傷認定并未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guān)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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