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九級工傷獲賠113591.9元
2017-02-25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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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糾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 鄭勞人仲案字【2015】0467號 申請人:楊二偉,男,漢族,份證號碼41198705012018,住址:河南省民權縣尹店鄉(xiāng)楊城村。 委托代理人:鄒超、邊偉剛,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叔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河南成就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住所:鄭州市金水區(qū)沈莊前街 36號樓2號院17號。 法定代表人:尹玉霞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東,該公司員工,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第三人:中國長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青山變速器分公司,住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經開第十五大街以東、航海東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明亮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偉中、孫鳴星,該公司員工,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案由:工傷待遇爭議。 申請人楊二偉與被申請人河南成就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長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青山變速器分公司勞動爭議案件,本委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鄒超,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東,第三人約委托代理人孫鳴星,鄧偉中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2013年3月,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派往第三人處工作,未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4月24日,申請人在工作過程中被砸傷右腳掌,后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九幾傷殘。被申清人與第三人應當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申請人仲裁請求:1、彼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2074 元;2、丈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66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974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9496元;3、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4,支付交通費500元;5、支付鑒定費300 元;6、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要求的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jù)。申請人第二項仲裁請求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被申情人已經支付。申請人所要求的交通費不完全屬實。被申請人不清楚關于鑒定費的情況。 第三人答辯:同被申請人答辯意見。 本委查明:1、2013年3月20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派往第人處工作。申請人月平均工資為1784元。2013年,鄭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738.5元/月。2、2013年4月24日,申請人在工時被碰傷右腳腳掌。2013年8月2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豫(鄭)工傷認字【2013】020009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申請人右足第二路骨所受傷害為工傷。2014年9月9日,鄭州市勞動局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由請人傷致等級為:玖級。3、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參加工傷保險。2014年12月,因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4、申請人受傷后,先后于2013年4月24日至5月10日、2014年4月23日至5月4日,在鄭州中醫(yī)骨傷病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稱已向申請人支付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多嵵菔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轉發(fā)<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子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標準的意見>的通知》規(guī)定:“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5、申請人未提供鑒定費發(fā)票。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jù)確鑿,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1、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2014年12月、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根據(jù)《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9748元(3718.5元/月 · 8個月一2974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9496元(3718.5元/月×16個月-59496元)。3、根據(jù)嘿工傷保險條例力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079、9元(3718.5元/月“60媯×9個月=20079.9元).4、根據(jù)嘿工傷保險條例分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25元/天 · 28 天-700元)。5、申請人未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需支付交通費的情形,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交通費,本委不予支持。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鑒定費,無事實依據(jù),本委不予支持。6、2014年12月,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文付2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568元(1784元/月· 2個月=3568元)。7、申請人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本委不予支持。根據(jù)嘿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分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起15日內,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974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9496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2007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568元,共計113591.9元(拾壹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玖角)。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仲裁員:張國瑞 書記員:王留杰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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