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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賠償案
2017-02-25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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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賠償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住所地XX市XX辦事處建設路西段。 業(yè)主巴XX,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鄒超,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楊XX,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系被上訴人之父。 上訴人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08)滎城民初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7年5月,被告到原告處工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生于1993年9月11日,到原告處工作時未滿14周歲。2007年10月8日,被告在工作時左手被軋面機擠傷,先后在XX市城關衛(wèi)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53中心醫(yī)院診治,醫(yī)院診斷其傷情是:1、左手開放性外傷;2、左小指壞死,原告負擔了被告的全部醫(yī)療費用。2008年3月21日,被告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要求處理其傷殘待遇問題。2004年4月14日,原告與被告本人就相關賠償問題進行了協(xié)商,被告為原告出具證明一份,表示其父代理其進行申訴不是其本意,鑒于人情,愿意看病至痊愈,或主張一萬元賠償。2008年4月29日,鄭州市勞動能力委員會對被告的勞動能力進行了鑒定,評定被告為6級傷殘,被告支付相應鑒定費300元。20O8年4月15日,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滎勞仲裁字(2008)第4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 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鑒定費等各項費用計90112.80元,原告負擔仲裁案件處理費500元(已由被告墊付)。原告不服仲裁,遂于2008年6月23日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處理。 原審認為,原告錄用被告從事勞動,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審查勞動者資格,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不滿16周歲,原告屬非法使用童工。原告使用童工造成其傷殘,應當依法一次性賠償其各項損失,且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計算的被告的一次性賠償金85536元、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間工資4276.80元以及相關鑒定費300元,共計90112.8元,原告均應予以給付,被告墊付的仲裁案件處理費原告亦應當返還。被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相關賠償問題的結果,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應歸無效。原告就本案提出的相關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該院不予采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于該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被告楊XX一次性賠償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鑒定費共計九萬零一百一十二元八角。二、原告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于該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被告楊XX為其墊付的仲裁案件處理費五百元。案件受理費1O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不服,上訴稱,原審判決未將上訴人已支付給被上訴人的4萬多元從仲裁裁決書的裁決數(shù)額中扣除,上訴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原判并發(fā)回重審。被上訴人楊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情況。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工作時不滿16周歲,上訴人屬非法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其傷殘的,應當向被上訴人楊XX給予相應的賠償。上訴人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上訴稱,為被上訴人楊XX已支付的醫(yī)療費應當在90112.80元中扣除,被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曾支付了4萬多元費用,但上訴人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也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依據(jù)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計算的被上訴人楊XX的一次性賠償金85536元、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間工資4276.80元以及相關鑒定費300元,共計90112.80元,并不顯示其中包括被上訴人的醫(yī)療費。故本院認為,上訴人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XX市城關中原一面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XX 審 判 員 馬XX 代理審判員 于XX 二○○九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杜XX 【鄒超律師解讀】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之規(guī)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該辦法被2011年1月1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9號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所替代,新修訂的《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翱钏袉挝槐仨毎凑毡巨k法的規(guī)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shù)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趧幽芰﹁b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谒臈l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shù)的1倍。前款所稱賠償基數(shù),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距u超律師提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非法用工單位向非法用工受傷人員支付的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也即如果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guī)定,受傷人員的賠償待遇低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則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向非法用工單位索要賠償,非法用工傷亡人員具有選擇權,按最高原則確定賠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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