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條件
2017-02-25 08:00:01
無憂保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平民勞終字第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雷,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女。 委托代理人鄒超,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原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寶豐縣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寶民勞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楊XX及委托代理人鄒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楊XX于2012年2月到XXXX公司工作。楊XX2012年2月至8月期間月平均工資為1837元。XXXX公司未為楊XX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 2012年9月12日18時30分許,楊XX在下班途中被楊東文駕駛豫D-MK983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撞傷。寶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楊東文應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X應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楊XX于受傷當天被送往寶豐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后于2013年5月21日出院,共住院252天,支付住院醫(yī)療費57789.34元,門診醫(yī)療費157.5元,共計57946.84元,其傷情被診斷為:1.顱腦損傷(腦挫裂傷、頭皮挫裂傷);2.左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腓淺神經(jīng)損傷。楊XX住院期間醫(yī)囑留陪護1人,出院時醫(yī)囑注意功能鍛煉,每兩周來院復查,術后1年酌情拆除內(nèi)、外固定物,不適隨診。 2012年9月25日,楊XX、李志強、李欣以楊東文、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產(chǎn)保險平頂山公司)為共同被告向?qū)氊S縣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該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XX的損失為醫(yī)療費57946.84元、誤工費16410.53元(自2012年9月12日計算至2013年6月7日,計268天,268天×1837元/月)、護理費16833.6元(252天×2004元/月×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7500元、營養(yǎng)費2500元、殘疾賠償金37144.75元【其中殘疾賠償金為30099.76元(7524.94元/年×20年×20%),李志強的生活費為3019.28元(6年×5032.14元/年×20%÷2),李欣的生活費為4025.71元(8年×5032.14元/年×20%÷2)】、傷殘鑒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自行車損失300元,共計147335.72元。該損失147335.72元,應當先由平安財產(chǎn)保險平頂山公司在豫D-MK983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122000元。不足部分25335.72元(147335.72元-122000元),應當由楊東文賠償其中70%,即17735元。楊東文已為楊XX墊付費用37157.5元,超出其應承擔賠償數(shù)額19422.5元(37157.5元-17335元),該19422.5元楊XX已實際得到,應當從平安財產(chǎn)保險平頂山公司應支付給楊XX的賠償款額中扣除,平安財產(chǎn)保險平頂山公司還應向楊XX支付賠償款102577.5元(122000元-19422.5元)。2013年8月2日,寶豐縣法院作出(2012)寶民初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判決平安財產(chǎn)保險平頂山公司賠償楊XX損失102577.5元(已扣除楊東文墊付的19422.5元);駁回了楊XX、李志強、李欣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宣判后,平安財產(chǎn)保險平頂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經(jīng)審理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平民終字第311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據(jù)以上判決,楊XX實際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款139735元。 2013年2月5日,寶豐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寶(人社)工傷認(2013)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XX所受傷害系工傷。2013年9月11日,平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平勞鑒結(jié)字(2013)192號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鑒定結(jié)論為楊XX的停工留薪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延長3個月。2014年3月11日,平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平勞鑒結(jié)字(2014)45號勞動能力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鑒定結(jié)論為楊XX傷殘等級為九級,無護理依賴。 后楊XX作為申請人,以XXXX公司為被申訴人,請求寶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XXXX公司向楊XX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67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26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528元、醫(yī)療費5794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0元、護理費16833.6元、停工留薪工資37488元。2014年4月22日,寶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寶勞人仲案字(2014)第1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XXXX公司支付楊XX停工留薪期工資27555元、伙食補助費504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533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264元、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54528元、護理費13078元,共計143998元;2.對楊XX要求XXXX公司支付醫(yī)療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該裁決于2014年8月7日送達XXXX公司,該公司不服該裁決,于2014年8月15日向?qū)氊S縣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3年度平頂山地區(qū)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408元/月。 原審認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且經(jīng)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楊XX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并經(jīng)工傷認定,XXXX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向楊XX支付工傷待遇。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quán)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gòu)成工傷的,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quán)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quán)。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且《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quán)利作出任何限制性規(guī)定,勞動者因交通事故發(fā)生工傷,其有權(quán)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雙份利益。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項目中均包含有醫(yī)療費、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故該部分重復項目的賠償,勞動者無權(quán)獲得雙份賠償。為此,XXXX公司以楊XX已獲得交通事故全額賠償為由,辯稱楊XX不應再獲得工傷賠償,其理由不能成立;楊XX亦僅有權(quán)就其醫(yī)療費、停工留薪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中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未獲賠償部分,獲得工傷賠償,其請求獲得該部分項目的全額賠償,不予支持。 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本案具體情況,楊XX的各項工傷待遇應計數(shù)額為:1.醫(yī)療費57946.8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40元(住院252天,按照平頂山地區(qū)20元/天計算,252天×20元/天);3.停工留薪期工資27555元(自2012年9月12日起計算至2013年12月12日,15月×1837元/月,以原有工資待遇1837元/月計算);4.陪護費16833.6元(以楊XX住院期間護理人的工資標準計算,252天×2004元/月×1人);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403.2元(楊XX的工資低于平頂山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以平頂山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即2044.8元/月,計算9個月,楊XX要求賠償數(shù)額低于以該標準計算的數(shù)額,以請求數(shù)額計算);6.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264元(8個月×3408元/月);7.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528元(16個月×3408元/月);以上共計207570.64元。 楊XX交通事故損失(不含二次手術相關損失)為147335.72元,其實際獲得賠償金額為139735元,未獲賠償損失金額為7600.72元,未獲得賠償損失金額占總損失金額的比例為5.16%。故楊XX的醫(yī)療費57946.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40元、自2012年9月12日計算至2013年6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6410.53元、陪護費16833.6元,應當由XXXX公司分別賠償其中的5.16%,即醫(yī)療費29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自2012年9月12日計算至2013年6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846.8元、陪護費868.6元。楊XX自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12月12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144.5元(27555元-16410.5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26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528元,應當由XXXX公司全額支付。 綜上,XXXX公司應向楊XX支付醫(yī)療費29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1991.3元(846.8元+11144.5元)、陪護費868.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26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528元,共計116305.1元。同時,楊XX主張賠償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其與XX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解除。XXXX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對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楊XX與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二、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楊XX支付醫(yī)療費29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1991.3元、陪護費868.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26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528元,共計116305.1元;三、駁回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XXXX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楊XX雖然系XXXX公司職工,楊XX在下班途中因為交通事故受傷,但楊XX已經(jīng)通過訴訟得到了139735元的足額賠償。原審法院在認定該事實的情況下,仍然判決XXXX公司再就同一事故支付楊XX各項賠償共計116305.1元,明顯不公,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XXXX公司不向楊XX支付任何費用,一、二審訴訟費由楊XX承擔。 楊XX答辯稱,工傷賠償是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quán)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屬于重復賠償,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數(shù)額符合規(guī)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另外,本院在對本案審理過程中進行了調(diào)解,但雙方當事人未就訴爭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quán)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gòu)成工傷的,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quán)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quán)。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且《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quán)利作出任何限制性規(guī)定,勞動者因交通事故發(fā)生工傷,其有權(quán)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雙份利益。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賠償項目中均包含有醫(yī)療費、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賠償,故該部分重復項目的賠償,勞動者無權(quán)獲得雙份賠償。本案中楊XX交通事故損失(不含二次手術相關損失)為147335.72元,其實際獲得賠償金額為139735元,未獲賠償損失金額為7600.72元,未獲得賠償損失金額占總損失金額的比例為5.16%。故楊XX的醫(yī)療費57946.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40元、自2012年9月12日計算至2013年6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6410.53元、陪護費16833.6元,應當由XXXX公司分別賠償其中的5.16%,即醫(yī)療費29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自2012年9月12日計算至2013年6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846.8元、陪護費868.6元。楊XX自2013年6月8日至2013年12月12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11144.5元(27555元-16410.5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726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4528元,應當由XXXX公司全額支付。XXXX公司上訴稱,楊XX已獲得交通事故全額賠償,其不應再獲得工傷賠償?shù)睦碛刹荒艹闪?,對XXXX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依法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XXX 審判員 XXX 審判員 XXX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XX 【鄒超律師提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關鍵點: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3、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quán)歸無憂保所有,轉(zhuǎn)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zhuǎn)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quán)、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