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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單位侵權競合
2017-02-25 08:00:01
無憂保


工傷與單位侵權競合 【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2005年8月1日,張某進入設備公司工作擔任清潔工.2005年11月12日,張某在門衛(wèi)室后清洗地毯時,被本單位雇請的駕駛員俞某啟動車輛時撞傷.之后,張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由起訴設備公司及駕駛員俞某.2008年1月14日,經法院主持調解,張某以俞某系職務行為為由撤回對俞某的訴請,并與設備公司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設備公司支付張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33萬余元及工資2萬余元,協(xié)議第三條中明確"雙方無其他爭議".之后,張某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8年3月28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七級.2008年5月19日,張某申請仲裁,要求設備公司支付一次性就業(yè)和醫(yī)療補助金等.【爭議焦點】l、本案責任性質 2、調解協(xié)議效力 1、張某在工作時被設備公司雇請的駕駛員俞某撞傷,肇事司機俞某履行的是設備公司的職務行為,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發(fā)生競合J卩兩種責任主體均為本案設備公司.對于責任主體發(fā)生競合的,張某只能選擇其一進行訴訟.2、本案張某于2006年11月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向設備公司主張權利,該案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雙方無其他爭議",但本案張某在設備公司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后還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出賠償請求,該請求于法無據(jù),判決設備公司無須支付張某一次性就業(yè)和醫(yī)療補助金及傷殘鑒定費。【鄒超律師提示】勞動者的傷亡既是工傷又是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勞動者有權依有利于自己的原則,選擇提起工傷賠償或者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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