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2017-02-25 08:00:01
無憂保


一、案情簡介 王XXX系鄭州市某廠員工,一日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當時王XXX騎電瓶車由南向北經(jīng)過路口,與一輛從東向西行駛的汽車相撞,王XXX腿部受傷。在交警隊,事故雙方均堅稱自己是依法行駛,對方闖紅燈違章。由于事發(fā)路段偏僻,既沒有安裝攝像頭,也沒有其他目擊證人,交警勘測了現(xiàn)場痕跡,但也無法準確判定事故經(jīng)過。最終,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表示無法認定雙方責任。二、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第一,交警部門有權出具“無法判定責任”的證明。很多人認為,交通事故一旦發(fā)生,必然有個是非對錯,而交警則有義務對這個是非對錯、雙方責任進行一個明確劃分。原則上說,這種看法自然是正確的,但世界上的事情并非如此單純。有些時候,由于各種客觀條件所限,以及現(xiàn)有科技手段的局限,事故責任確實就是無法查清的。就如本案中,事故雙方各執(zhí)一詞,說法完全相反,事發(fā)地段偏僻,既沒有攝像頭,又沒有目擊證人,交警從現(xiàn)場痕跡勘測中也得不出準確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交警只能做“無法判定責任”的證明。第二,交通事故責任無法判定,確實無法申報工傷。根據(jù)法律,員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須是“非主要責任”,才符合認定工傷的前提。所謂“非主要責任”,就是指受傷員工在事故中不負責任,或者負次要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但如果是“責任無法判定”,那么工傷認定部門也無法判斷員工到底是不是“非主要責任”,按照程序,只能拒絕其工傷認定申請。第三,要解決這個困局,必須通過法院訴訟。交警部門是處理交通事故、判定責任的權威部門,但并不是最終效力部門,法院才是。交警作出的責任認定,法院經(jīng)審查,可以認定,也可以推翻;交警沒有“必須判定責任”的強制義務,但法院有,一旦雙方訴訟至法院,則法官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責任劃分。因此,在本案中,王XXX要解決問題,只能先打一場交通事故官司,將汽車駕駛員告上法院,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明確雙方責任。然后再拿著這份載有雙方責任劃分的判決書,去勞動部門申報工傷。三、律師解析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受傷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者火車事故傷害;第二,受傷職工在該起事故中承擔非主要責任。在該起事故中,王XXX雖然是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但是否承擔責任,是不是承擔非主要責任,因沒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法認定,所以也無法做出是否為工傷的認定。提醒廣大職工,一旦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報警,注意收集證據(jù),以便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也為日后申請工傷認定做好準備,否則將無法得到工傷認定,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人社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3]34號)明確“《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jù)”,顯然,此處要求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明確本人是否不存在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共五種: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沒有責任;并沒有“無法認定”這一類型?!豆kU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根據(jù)勞動法第一條的規(guī)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該法的立法精神。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中,也均體現(xiàn)了該立法目的。因此,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時,應當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以體現(xiàn)“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施某對交通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處于難以認定的灰色地帶,根據(jù)立法本意,應推定處于相對弱者地位的施某不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并進而認定為工傷。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出現(xiàn)傷亡事故后,能否認定為工傷,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意義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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