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傷
下班途中去銀行取款發(fā)生事故應屬工傷
2017-02-26 08:00:01
無憂保


河南省鶴壁市某企業(yè)職工李先生與同事下班后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經(jīng)銀行ATM機時取了工資款。取款后,李先生與同事行至某村口時,因一輛轎車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失火,李先生及同事躲避不及被燒傷?! ∈鹿拾l(fā)生后,李先生的單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當?shù)貏趧颖U喜块T認為,依據(jù)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對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復函》,對“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直接從居住場所(包括固定居住場所和臨時居住場所)到工作場所或直接從工作場所到居住場所的途中。即應以工作場所至第一目的地的途中為下班途中。而李先生下班后,從工作場所出發(fā),未直接到達居住場所,卻先去了銀行,此處銀行即為第一目的地。取款后回家時發(fā)生事故受傷,是從銀行至居住場所即第二目的地的途中受傷,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事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工傷。 對此,李先生認為,首先,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自己不承擔事故責任;其次,自己是下班后在公司與居住場所之間路線上發(fā)生的事故,途經(jīng)銀行取款,也未改變這一路線,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由于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李先生向鶴壁市淇濱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自己屬于工傷?! 》ㄔ赫J為,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考慮“上下班途中”情形的多樣性,結(jié)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充分注意勞動者上下班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因素與上下班行為的直接關(guān)系,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不能過于機械,只要是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時間、路線中,就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钕壬型救」べY款行為是生活中合理的短暫停留,并未改變或中斷下班目的,屬于符合情理的下班路線,發(fā)生的事故在工作單位和住處之間,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下班途中,勞動保障部門認為李先生取款的銀行是“第一目的地”,發(fā)生事故時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屬于認定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對相關(guān)事實進行全面調(diào)查取證的基礎(chǔ)上,遵循對勞動者保護的原則依法認定李先生所受傷害為工傷。 據(jù)此,法院判決:撤銷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勞動保障部門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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