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受雇蓋房觸電致殘雇主房主電力公司都要賠
2017-02-26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2007年,魯艷東與李書友達成協(xié)議,由魯艷東組織人員給李書友蓋民房,原告與魯達成協(xié)議,魯雇原告建房,日工資60元。從建房開始,就發(fā)現房屋上方有三根下垂的光鋁電線,且沒有任何警示標志,房屋建成后,原告與來曉亮、劉彬、鄧其超等一起在房頂干活,負責在房脊前坡部位掃土,原告為避免碰到電線,一直蹲著掃土,后在伸腿時被屋頂上的電線電擊導致受傷,造成9%電接觸傷,左小腿截肢,經鑒定為五級傷殘。北京市電力公司對高壓電線疏于管理,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魯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書友知道其屋頂上方有高壓線,未盡到安全告知義務,且與原告構成間接雇傭關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三被告對此事故的發(fā)生均有過錯,原告起訴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各種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北京兩審法院均支持了原告部分訴求。
【焦點】
被告房主李書友在未辦理合法建房手續(xù)的前提下,有意避開了另一被告北京市電力公司的安全巡檢時間,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高壓線保護區(qū)內擅自修建房屋,是否是造成原告?zhèn)麣埖闹饕?
被告北京市電力公司始建于1970年,架空超過5.5米高的鋁絞線運行是否安全
原告身為完全責任能力人,事先已發(fā)現干活的地段上方有高壓線,但原告是否已經充分、適時的盡到了自身注意義務
原告對自身的傷殘結果有無直接責任
【短評】
農村也好,城市也罷,翻建新房一般都需要鄉(xiāng)里鄉(xiāng)親和親朋好友的幫助。從法律上講,無論是需要幫助的人還是要去幫助別人的人,都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尤其是當你屬于法律上所說的完全責任能力人時就更要注意,注意幫助你的人的安全是你的義務,而幫助別人時,注意自身的安全則是公民的權利。當然,自己應當注意時卻沒有注意和別人應注意卻不注意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但無論是誰,都需要對自己法律上的無知和輕率負責,這是本案留給人們的啟示。
記者:本案屬于哪種類型的糾紛 糾紛性質是如何界定的
主審法官單祖果:這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以在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上所體現的,依法享有的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記者:侵害人身權的行為具有哪些特征
單祖果:受侵害的對象是人身權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精神損害的、損害的后果難以完全用金錢計算的,侵害人身權既可發(fā)生在民事主體存續(xù)期間,也可以發(fā)生在權利主體資格取得之前或喪失之后的侵權行為。
記者:就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被告北京市電力公司是如何答辯的
單祖果:電力公司在法庭上辯稱,發(fā)生事故的線路建于1970年,位于非居民區(qū),此線路截面50平方毫米,采用10米混凝土電桿、架空超過5.5米高的鋁絞線,施工及運行符合2005年頒布并實施的《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guī)程》,已經安全運行30余年,電力公司定期對線路進行了安全巡檢。李書友在沒有合法建房手續(xù)的情況下,避開巡檢時間,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高壓線保護區(qū)內私自興建房屋,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陳志江作為成年人,已經注意到屋頂上方有高壓線,但在施工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明知存在危險卻輕信能夠避免繼續(xù)施工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也有責任,要求電力公司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駁回陳志江對電力公司的起訴。
記者:被告魯艷東對原告的理由及請求是何態(tài)度
單祖果:魯艷東認為他與原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和他在之前都沒有見過面,魯將工程轉給了劉金橋,原告本人工作謹慎不到位,李書友所建房屋無合法建房審批手續(xù),不符合建房規(guī)定,電力公司對建房的違章行為未盡到相關職責,他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不同意賠償。
記者:另一被告李書友的辯護意見是什么
單祖果:李書友辯稱,起訴中原告稱與他存在間接關系,表示與事實不符,稱他和原告無任何間接關系,除了建房材料由他負責外,其余都由魯負責,他與魯還約定了如工作人員出現意外由魯負責,魯稱把工程轉給劉金橋本身就是違約,要求他承擔連帶責任無任何依據。他和原告不存在任何關系,該案是侵權損害賠償,原告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電力公司應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他不是直接侵權人,也不是共同侵權,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記者:法院開庭后查明的事實有哪些
單祖果:2007年6月20日,李書友因需在其院落中增建房屋找到魯,雙方口頭約定李將需建造的4間坡頂瓦房發(fā)包給魯,每間房屋勞務費2000元,魯無施工資質,之后魯組織劉金橋等人負責開始施工。李建房無審批手續(xù)。2007年7月6日,劉金橋和陳志江一起來北京開始為李建房,約定每天給陳志江勞務費60元,劉金橋為領班。2007年7月7日上午,陳志江在主體竣工的屋頂上掃土時,不慎與屋頂上方10KV高壓電線發(fā)生接觸,導致陳志江被電傷。陳志江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65天,其傷情經診斷為:“電擊傷9%深Ⅱ°、1%Ⅲ°,左小腿截肢術?!标愔窘≡浩陂g及出院后由其妻子陪護,其妻子為農民無固定收入。2007年9月10日,陳志江傷情經原愛萍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陳志江電燒傷后致殘程度綜合評定為五級。”庭審中,電力公司對上述鑒定結論以單方委托鑒定為由表示有異議,經陳志江申請,法院依法委托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對陳志江傷殘程度鑒定,結論為:“陳志江目前情況屬六級傷殘?!? 記者:法院開庭后核實的原告已發(fā)生和主張的合理費用有哪些
單祖果:此事故給陳志江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102442.02元、誤工費3900元、護理費1702元、交通費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5.4元、傷殘賠償金6896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25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5152.5元、鑒定費4100元,共計220021.92元。
記者:被告魯艷東在此糾紛中的侵權責任法院如何認定
單祖果:法院認為,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為他人原因受到傷害,其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首先,魯作為原告的雇主,對雇員原告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責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魯作為雇主應承擔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魯在此事故中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故不能減輕或免除魯的賠償責任;魯承擔責任后,其依據代為清償行為產生追償權,依法可以就其清償份額向終局責任人進行追償。魯辯稱沒有雇傭陳志江,缺乏證據佐證,法院不予采信。
記者:被告李書友在此糾紛中有無過錯 是否應與魯艷東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單祖果:李書友將建房工程發(fā)包給無施工資質的魯,致使原告在建房中觸電遭受人身損害,應與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作為房屋建設方,其應知在高壓線下不允許建造房屋,李建房未經有關部門審批,是此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對此李對原告遭受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記者:被告電力公司未設警示標志是否存在過錯 應承擔哪些責任
單祖果:電力公司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對高壓線路加強巡視檢查和管理,設立警示標志,采取合理措施消除高壓線可能帶來的風險,因電力公司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此事故的發(fā)生埋下隱患,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力公司抗辯不承擔責任的意見,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記者:原告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有無責任
單祖果:陳志江對此事件的發(fā)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依法不承擔責任。
記者:電力公司與李書友在此糾紛中有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
單祖果:電力公司和李書友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屬于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對本案原告所提的賠償數額,法院支持多少 根據何在
單祖果:對原告主張賠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據核定的數額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超過法院核定數額的損失部分,因缺乏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包括車樹堂,法院是否認可
單祖果:原告的這一主張因無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認定。
記者:原告所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是否合理 法院將如何裁決
單祖果:因此事故造成原告?zhèn)麣?,必然對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chuàng)傷及壓力,法院參照原告的傷殘部位及程度,結合原告主張的數額,酌情確定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記者:原告要求三被告連帶承擔責任之說有無道理
單祖果:對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及賠禮道歉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法院一審判決的依據及結果是什么
單祖果: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電力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8408.77元。因被告魯艷東已經墊付醫(yī)療費5900元,故被告魯艷東在82508.77元的款額范圍內與被告電力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魯艷東承擔了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電力公司追償。
被告李書友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2613元。因被告魯艷東已經墊付醫(yī)療費5900元,故被告魯艷東在126713元的款額范圍內與被告李書友共同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魯艷東承擔了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書友追償。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判決后雙方當事人的態(tài)度如何
單祖果: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了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對此案作出駁回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