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付相與被申請人江西南方礦山建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議案
2017-02-26 08:00:01
無憂保


桂勞仲案字(2014)27號
裁決書
申 請 人:付相禮,男,漢族,1966年8月26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桂陽
縣光明鄉(xiāng)泮家村5組,身份證號碼432822196608268859
委托代理人:劉凌龍,湖南永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匡祿林
公司住所: 郴州市北湖區(qū)龍泉路龍泉名邸二期十五棟三單元二零六號
被申請人:江西南方礦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根 .
企業(yè)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朝陽路298號 、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工傷補償爭議一案,申請人于2014年12月9日
向本會提起仲裁申請。本會于2014年12月9日審查立案,并依法組成仲
裁庭。2014年12月26日將開庭通知送達了申請人,并用特快專遞方式送
達了被申請人。 2015年1月12日在本會仲裁庭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及
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仲裁庭庭審,被申請人經本會特快專遞送達開庭通
知后,沒有到庭參加仲裁庭庭審,也沒有委托其他人員參加仲裁庭審,本
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
申請人請求事項:1、請求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
資源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2、請求依法裁定兩被申請人連帶支付申請
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及其他費用共計201196元。
申請人訴稱:2013年2月份,申請人被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
有限公司派遣到被申請人江西南方礦山建設有限公司駐湖南省桂陽縣寶山
有色金屬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做鉆工,20l3年12月8日凌晨1 7時因
工受傷,后經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申請和委托,郴州市人社局將
申請人的受傷事故認定為工傷,郴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4年3月
27日將申請人的傷殘鑒定為八級。申請人月平均工資6000元。為維護申請
人合法權益,特向貴委員會提出上述仲裁請求,望裁如所請。
被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向仲裁庭提供答辯狀和有關書面證據材
料。
庭審中申請人提供了如下書證材料:1、申請人付相禮的居民身份證復
印件,擬證明申請人的身份合法;2、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前嶺分局出
具的被申請人企業(yè)注冊登記資料,擬證明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工傷認定書,擬證為工傷;4、勞動能力鑒定書,擬證申請人工傷為傷
殘玖級;5、病歷,擬證明申請人住院66天及傷情。
經庭審及調查查明:1、當事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主體資格
合法有效;2、申請人于2013年2月被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限
公司派遣到被申請人江西南方礦山建設有限公司駐湖南省桂陽縣寶山有色
金屬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項目部做鉆工; 3、申請人于2013年12月8曰在
上班時負傷;4、申請人經郴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郴人
社工傷認字(2014)C0190號);5、申請人被郴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
定為傷殘玖級(編號:201403130420);5、申請人負傷后于2013年12月8
日在桂陽縣泰康醫(yī)院住院,2014年2月11日出院;6、申請人的本人繳費
工資為4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000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蘇仙區(qū)醫(yī)
保站已經支付給了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另查,2014年12月9曰桂陽勞動仲裁委將勞動仲裁應訴書、申請書副
本、風險提示等柒份資料用特快專遞方式分別通知了本案兩被申請人,被
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簽收此通知,被
申請人江西南方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簽收此通知:2014
年12月26日,桂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組庭通知和開庭通知
用特快專遞方式通知了本案兩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
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簽收此通知,被申請人江西南方礦山建設有限
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簽收此通知。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鑿,足
以認定。
本會認為:l、用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
自己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否則,就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本案的
當事人也不例外。本案被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向我會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本會于2014年12月26日將開庭通知書用特快專遞郵寄給兩被申
請人,并且兩被申請人都簽收了此通知,但仍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也未
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庭審,視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申請人的工傷補助標準,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第規(guī)定,勞動者申請自
愿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玖級傷殘可享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為8
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據此,申請
人玖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為:9個月×4000元/月:36000元,申請
人玖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為8個月×4000元/月=32000元,申
請人拾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助金為8個月X 4000元/月=32000元:
4、關于申請人停工留薪(住院和全休期間)的福利工資待遇,《工傷
保險條例》第33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
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
單位按月支付”。本案申請人住院66天,全休1個月,根據申請人停工留
薪待遇為4000元/月÷30天×96天=1 2800元;
5、本案申請人住院期問的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
二款的規(guī)定應為3398×66/30×30%=2242.68元;3398元為市級統(tǒng)籌地區(qū)平
均工資.
6、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工傷職工住
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和到外地就醫(yī)途中交通住宿費支付標準規(guī)定》(湘
政辦發(fā)(2011]42號)第5條規(guī)定標準為10元/天,申請人的住院期間伙
食補助為:66天×10元/天=660元;
7、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
補償為4000元;
8、《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
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勞動關系續(xù)存期間補發(fā)勞動者工資7560元(桂
陽縣最低工資945×8個月);
9、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交通費、鑒定費,沒有發(fā)票,不予支持;
10、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工傷保險的撥付只與用人單位
發(fā)生關系,不與勞動者發(fā)生關系,以上費用由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
本案開庭時間為201 5年1月12日上午9:00分,上午10時30分,
兩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仍未到庭,也未委托其他人員參加仲裁庭庭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湖南省實施《工
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湖南省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
費和到外地就醫(yī)途中交通住宿費支付標準規(guī)定》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付相禮與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解除勞動
關系;
二、由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2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
金32000元,住院和全休期間停工留薪工資128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2242.68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6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4000
元,勞動關系續(xù)存期間補發(fā)工資756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壹拾貳萬柒仟貳
佰陸拾貳元陸角捌分(Y127262.68元);被申請人郴州市旭輝人力資源有
限公司和被申請人江西南方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為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
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 5日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請;雖制執(zhí)行。
仲裁員:李偉達
桂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彭暉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